少年罪错及其分类
发表时间:2017-12-08 17:55:0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667次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少年罪错及其分类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我国对少年罪错作广义的理解,不仅包括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也包括一般的违法行为和其他的不良行为。根据行为的危害程度、性质等标准一般将其划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三类。
(一)不良行为
谓的“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严重违背社会公德、但尚不符合给予行政处罚或采取特殊教育保护(工读教育等)的行为。我国1999年颁布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1、旷课、夜不归宿;2、携带管制刀具;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6、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9、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所列举出9种“不良行为”,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所谓的“身份行为”(Status offense)[1],即成年可为,但未成年则不可为;该行为本质上并不具有对社会的危害性,但是出于特殊管护、教育与保护的目的,而在一般情况下禁止和限制未成年人实施的行为,如逃学、离家出走、流浪、酗酒、进入特定娱乐场所的行为。换言之,也就是所谓的如果成年人实施则不认为不当,而未成年人实施则需要加以规制的行为。另一类就是轻微违反治安行政法的行为。所列举的除身份不良行为外的行为,也为治安行政法规所禁止,具有行政违法性。
(二)严重不良行为
“严重不良行为”(违法行为),即少年所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但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违法行为。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的“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1、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2、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3、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4、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5、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6、多次偷窃;7、参与赌博,屡教不改;8、吸食、注射毒品;9、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可以把上述九种行为大致分成两种情况,即未成年人实施的没有达到犯罪程度的违法行为以及因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予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严重不良行为介于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之间,在危害性上来说,其程度高于一般的不良行为,但从性质和后果来说,又不构成犯罪因而不能适用刑罚加以处罚。
(三)犯罪行为
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就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需要进行刑罚处罚的行为,即未成年人实施的依照刑法规定应该接受刑罚惩罚的行为。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并不存在专门的《少年刑法》和针对未成年人的专门性规定,因此仍然以成人“刑法”为依据来认定“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依据实体和程序的要求,构成犯罪的显著标志就是应当受刑罚的惩罚性,即以刑罚作为其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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