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把握自诉案件的审理方式?(自诉案件审理)
发表时间:2020-11-22 17:50:1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299次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如何把握自诉案件的审理方式?(自诉案件审理)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自诉案件,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适是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此,对于受理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告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自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且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但是,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通常难以符合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自诉案件,参照适用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被告人实施两个以上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对自}斥部分的审理,适用本章的规定。”据此,被告人实施的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审理公诉案件时,对自诉案件一并审理。也就是说,对于被告人实施了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的,对上述案件可以并案审理,即将自诉案件并入公诉案件一并审理。需要注意的是,此种情况下自诉案件虽然被并入公诉案件一并审理,但对自诉案件的处理仍然适用自诉案件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享有自诉案件规定的相应诉讼权利,如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可以针对自诉人提出反诉等。实践中不能因为自诉案件被并人公诉案件一并审理,就对自诉案件也适用公诉案件的相关规定,无视自诉案件的特殊规定。
人民法院对于决定受理的自诉案件,无论适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都应当开庭审理。《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对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自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因此,具有《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人民自诉人未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审理后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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