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提供刑事辩护找律师,取保候审、无罪辩护、法律咨询、二审改判

擅长重大案件辩护事务,成功案例多,经验资深,高校教授专家团论证被告人申诉代理!

咨询电话:15695295888
               15695295999

如何把握自诉案件的审理方式?(自诉案件审理)

发表时间:2020-11-22 17:50:19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1416次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自诉案件,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适是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此,对于受理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告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自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且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但是,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通常难以符合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自诉案件,参照适用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被告人实施两个以上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对自}斥部分的审理,适用本章的规定。”据此,被告人实施的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审理公诉案件时,对自诉案件一并审理。也就是说,对于被告人实施了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的,对上述案件可以并案审理,即将自诉案件并入公诉案件一并审理。需要注意的是,此种情况下自诉案件虽然被并入公诉案件一并审理,但对自诉案件的处理仍然适用自诉案件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享有自诉案件规定的相应诉讼权利,如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可以针对自诉人提出反诉等。实践中不能因为自诉案件被并人公诉案件一并审理,就对自诉案件也适用公诉案件的相关规定,无视自诉案件的特殊规定。

  人民法院对于决定受理的自诉案件,无论适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都应当开庭审理。《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对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自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因此,具有《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人民自诉人未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审理后驳回起诉。

以上内容供参考,刑事法律服务专业性强,请咨询专业刑事律师事务所,资深刑事律师咨询电话15695295888。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 http://www.wqlsw.cn/xsqs/2885.html
推荐律师
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南京刑事律师苏ICP备140157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