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嫌疑人的逮捕条件
发表时间:2017-11-10 10:16:20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340次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嫌疑人的逮捕条件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嫌疑人的逮捕条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的规定,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提请逮捕和审查批准逮捕,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的逮捕条件来办理。一般按照下列标准掌握:
1.有证据证明有走私犯罪事实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犯罪事实,须同时满足下列两项条件:一是有证据证明发生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二是查扣的或者有证据证明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达到《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起刑点,即自然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25万元以上。
(2)有证据证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事实系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认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犯罪事实系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第一,现场查获犯罪嫌疑人实施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的;第二,视听资料显示犯罪嫌疑人实施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的;第三,犯罪嫌疑人供认实施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的;第四,有证人证言指证犯罪嫌疑人实施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的;第五,有同案的犯罪嫌疑人供述犯罪嫌疑人实施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的;第六,其他证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走私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的。符合下列证据规格要求之一,属于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的:现场查获犯罪嫌疑人实施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有现场勘查笔录、留置盘问记录、海关扣留查问笔录或者海关查验(检查)记录等证据证实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有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的;证人证言或者同案犯供述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的其他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具体是指根据《刑法》第15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已查明的走私犯罪事实,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这主要是指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自杀、串供、干扰证人作证以及伪造、毁灭证据等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的,或者存在行凶报复、继续作案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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