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和不予立案条件
发表时间:2017-11-10 10:16:5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598次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和不予立案条件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和不予立案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由此可知,立案追诉的基本条件有两个:一是有犯罪事实。具体到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犯罪事实,可分为以下几个类型:(1)行为人隐藏货物、物品,通关走私;(2)行为人绕关走私;(3)行为人未经海关许可并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或者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4)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非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到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行为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已达到《刑法》第15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立案追诉标准。
在本罪立案追诉标准的把握上还需要注意,《刑事诉讼法》第86条从反面对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作了规定,即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立案:一是经查明没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事实的;二是虽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事实,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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