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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案件的管辖

发表时间:2017-11-10 10:17:24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6214次

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案件的管辖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案件的管辖

  1.立案管辖

  走私类犯罪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负责立案侦查。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立案,是指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接受海关调查部门和地方公安机关(包括公安边防部门)等执法部门查获移送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材料后,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法定的立案条件,依法确立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案件而进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的一种活动。

  依据《海关法》第4条的规定,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配备专职缉私警察,负责对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配合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由此可知,走私案件的侦查由海关设立的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办理。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是指原走私犯罪侦查局及其下属各分(支)局,2002年10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机构职能调整和更名的复函》将走私犯罪侦查局更名为缉私局。也就是说,海关总署中的缉私局是我国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负责各类走私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工作,地方公安机关要对缉私局的侦查活动予以配合。如果海关调查部门和地方公安机关(包括公安边防部门)等在通关或者执法过程中查获有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税额达到《刑法》规定的立案追诉标准时,应当将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犯罪材料移交至有管辖权的缉私局。缉私局对这些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应予立案。

  2.属地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对走私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缉私局立案侦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案件复杂、环节多,其犯罪地可能涉及多个犯罪行为发生地,对有多个走私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由最初受理的缉私局或者由主要犯罪地的缉私局管辖。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缉私局指定管辖。对发生在海(水)上的走私犯罪案件由该辖区的缉私局管辖,但对走私船舶有跨辖区连续追缉情形的,由缉获走私船舶的缉私局管辖。

  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过程中暴力、威胁抗拒缉私的管辖

  行为人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依照《刑法》第157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2003年11月18日海关总署、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阻碍和抗拒海关缉私的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对海关和公安机关追究阻碍、抗拒海关缉私行为人法律责任的管辖原则和分工协作原则作了如下处理:(1)阻碍、抗拒海关缉私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聚众哄抢走私财物,但违法犯罪嫌疑人本身并未实施走私违法犯罪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2)阻碍、抗拒海关缉私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聚众哄抢走私财物,涉嫌构成犯罪,同时实施走私行为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先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后由海关依法对其走私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如果妨害公务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走私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先由海关缉私机构依法立案侦查,后由公安机关对其阻碍、抗拒海关缉私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聚众哄抢的行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3)走私行为和阻碍、抗拒海关缉私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聚众哄抢走私财物的行为均不够刑事处罚的,海关和公安机关可以分别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4)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抗拒缉私,依照《刑法》第157条的规定需要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的,应当按照管辖分工,分别立案侦查。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海关缉私机构管辖,由海关缉私机构为主侦查,公安机关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海关缉私机构予以配合。一时难以区分涉嫌主罪的,可由查获案件的一方为主侦查,另一方予以配合。在海关缉私中,遇有其他与走私罪相关的犯罪行为,可以按照上述分工协作的原则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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