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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诉案件中如何提起刑事反诉?(刑事案件反诉)

发表时间:2021-08-28 10:40:47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66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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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浅谈在自诉案件中如何提起刑事反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入可以对自诉人提出反诉,即被告人可以针对自诉人起诉其构成犯罪的事实,反诉自诉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构成犯罪,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自诉人的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七十七条对反诉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而言,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可以提起反诉的自诉案件范围。自诉案件包括三种类型,并非所有的自诉案件被告人都可以提起反诉,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由于此类案件系公诉转自诉案件,原本属于公诉案件的范畴,因此,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不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此类案件的被告人如果认为自诉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请求公安机关立案处理,符合自诉条件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单独提出自诉。

2.对于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反诉是与自诉相关联的诉讼,针对本案自诉人以外的人无法提起反诉,只能单独提起自诉。(2)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如果是针对与本案无关的行为提起诉讼,无论是针对本案自诉人,抑或其他主体,均不能提起反诉。(3)反诉的案件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

3.由于反诉案件的事实与自诉案件的事实具有相关性,将二者一并审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也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因此,《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提起反诉的条件、对提起反诉的审查、反诉案件的审理等都适用自诉案件的相关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在自诉案件与反诉案件一并审理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都既是自诉人又是被告人,具有双重身份,在诉讼中具有相同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

4.反诉是一个独立的诉讼,是在自诉案件审理的过程中,被告人就自诉人实施的与本案有关联的犯罪行为,要求人民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因此,反诉以自诉的存在为前提,但是,这并未否定自诉是一个独立的诉讼。因此,《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因此,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自诉人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反诉案件。
 

延伸阅读反诉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只限于对自诉人,不能对代为告诉人或者被害人亲属提起反诉;

(二)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有关,只与本诉的内容有关,与反诉人有关。如果反诉成立,可以冲销、折抵本诉;

(三)反诉的案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反诉的内容只限于不诉不理案件和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不包括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不包括本应当公诉但由被害人自诉的案件。

反诉一经成立,人民法院即可与自诉案件合并审理。在这种互诉案件中,双方当事人既是自诉人,又是被告人,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如果自诉或反诉一方申请撤回起诉,法庭在同意一方撤回起诉后,对未申请撤回的诉讼应继续审理。如果对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判处刑罚,应根据各自应负的罪责分别判处,不能互相抵消刑罚。

在刑事案件一审中能否反诉,需要案件性质确定,公诉案件被告人不能反诉,自诉案件可以反诉。同时反诉也需要满足法定条件,反诉一经成立,人民法院即可与自诉案件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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