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把握自诉案件的中止审理?(自诉案件中止)
发表时间:2020-11-22 17:49:3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386次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如何把握自诉案件的中止审理?(自诉案件中止)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中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前,出现了一些使审判在一定时期内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决定暂时停止案件审理,待相关情形消失后,再恢复审理的活动。1996年刑事诉讼法没有关于中止审理的规定,但《1998年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从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出发,对中止审理作出了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综合考虑了自诉案件、公诉案件的情况,增加了关于中止审理的规定。由于立法已经对中止审理作出了明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删除了关于中止审理的一般规定,以避免与立法的不必要重复,但仍然保留了关于自诉案件中止审理的规定。《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判期间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被告人到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自诉案件适用中止审理主要包括下列情形:(1)被告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这里既包括被告人被羁押的情况下脱逃的,也包括未被羁押的被告人脱逃,还包括由于其他原因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无论何种原因,由于被告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2)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自诉人不到庭的,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因此,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只有在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情况下,才可以中止审理。(3)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由于被告人下落不明而中止审理的,被告人归案后,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以防止由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再度无法继续审理。此外,中止审理的期限不计人审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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