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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握自诉案件的审理期限?(刑事自诉案件审限)

发表时间:2020-11-22 17:48:38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30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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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于自诉案件的审理期限未作规定,《1998年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亦未予以明确。一般认为,关于自诉案件的审理期限,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自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可以参照公诉案件的审理期限及时结案。①

  为更好地完善诉讼程序,使司法机关能够依法办案,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利益,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的规定。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被告人被羁押的,应当按照审理公诉案件的期限进行,即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由于自诉案件受理的前提条件之一是“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故证据充分、案件事实相对清楚,从提高审判效率,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审理自诉案件一般不应申请延长审理期限。讨论中,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自诉案件,审理期限应当适用何规定,存在不同看法。有意见认为,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自诉案件,审理期限应当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即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经认真研究,我们认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自诉案件也应当适用公诉案件普通审限的规定,不应当适用公诉案件简易程序较短审限的规定。主要考虑如下:与公诉案件移送到法院前公诉机关已收集好相关证据不同,不少自诉案件都是案件起诉到法院后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因此,人民法院需要适用较长的审限,以更好地调取相关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正是基于上述考虑,立法对自诉案件设置了较长的审理期限。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自诉案件亦是如此,不能直接适用公诉案件简易程序的审限,以更好地贯彻立法精神,更为准确地定罪量刑,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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