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阶段的刑事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发表时间:2017-09-28 18:17:3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4353次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审查起诉阶段的刑事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阅卷权是刑事辩护律师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审查起诉阶段之后刑事辩护律师行使辩护权的前提条件,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以及推进诉讼程序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刑事辩护律师只有通过查阅案件材料,才能确认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指控是否适用法律正确,以及证据确实、充分且能够排除合理怀疑,是否具有法定或酌定的量刑情节,才能更加明确为当事人提供辩护的思路和方法,更有目的性地去调查取证。
(一)查阅案件材料的范围
1.案件材料的界定和内容
《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辩护刑事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7条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人民检察院应当允许辩护刑事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采取了不周延的方式罗列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8种具体形式,其他不属于上述证据形式但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通常情况下,案件材料主要有:
(1)报案、控告等材料。
(2)立案决定书。
(3)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主要包括户籍信息和前科信息,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年龄、有无前科或违法记录、是否具备身份犯的主体条件;是单位犯罪的,还需要单位登记信息等。
(4)物证、书证。物证是指以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及状态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客观存在的物品、物质或者痕迹,如故意杀人案件中的刀具、枪支等。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贪污案件中利用虚假的发票冲账以侵吞公共财物。
(5)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所作的陈述。
(6)被害人陈述。
(7)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供述和辩解。
(8)鉴定意见。
(9)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0)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1)扣押、收缴物品清单。
(12)拘留、逮捕通知书。
(13)办案机关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等。
(14)部分案件存在秘密侦查卷,包括技术侦查决定书等。
(15)起诉意见书。起诉意见书是侦查机关对于侦查终结的案件作出的总结性、概括性、终结性的法律文书,文书中包含了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侦查机关所查明的犯罪事实、能够证明公安机关所查事实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所侦查的程序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2.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查阅、复制问题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通常不允许刑事辩护律师查阅、复制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刑事辩护律师认为,按照目前法律规定,应当允许刑事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复制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刑事辩护律师法》第34条规定:“刑事辩护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刑事诉讼法》第38条也进一步规定:辩护刑事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这里的“案卷材料”,是指所有关于案件的事实与证据材料,包括指控有罪或罪重的证据材料,也包括证明无罪和罪轻的证据材料。审讯时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属于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是案卷材料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辩护刑事辩护律师应当拥有查阅、复制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权利。辩护刑事辩护律师复制同步录音录像的权利在国外早已制度化,譬如,加拿大刑事诉讼法就规定:“在警署内有专门的警官负责羁押的安全和录像的继续以及设备的保管,以帮助录像的顺利进行。在法庭和检察官办公室配有专门的设备重播录像,以减少录像带的重录。辩护刑事辩护律师被鼓励在法庭或在警署观看录像,如果要求复制,则在支付空白录像带费用后可获得复制的录像带。”另外,在英国等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较成熟的国家,在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作完成后,辩护刑事辩护律师会得到一份完整记录,而且有权利在侦查机关和检察查阅、复制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或者在庭审中如果对言词证据发生争议,可以调阅、播放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另外,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是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判断有无违法取证的重要证据之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有义务对于是否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形进行审查,辩护人也有权要求检察机关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如果不允许刑事辩护律师查阅讯问同步录音录像,那么将影响刑事辩护律师正当行使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权利,有效辩护的效果也将大打折扣。
2015年5月20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规范职务犯罪案件同步录音录像的意见》(皖检发反贪字[ 2015]6号)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从侦查部门第一次接触犯罪嫌疑人起,在讯问阶段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全过程,采取固定同步录音录像与移动同步录音录像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2015年9月22日,公安部表示将进一步健全、完善刑事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制度措施,对重大案件全面实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录音录像,并逐步扩大讯问录音录像的案件范围,最终实现对所有刑事案件的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因此,对录音录像的查阅及审查将会成为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
(二)复制案卷材料的方法
2010年10月,江西省宜春市中院人民法院因某刑事案件收取刑事辩护律师复印费2.9万元被曝光后,一石惊起千层浪。当前,仍有部分地区检察院只允许刑事辩护律师复印案卷材料,并收取价格不等的费用。但有些地区检察机关已经开始将案卷材料刻录成光盘,并免费提供给刑事辩护律师,这种做法值得赞许。
在此,需要强调两点:
第一,刑事辩护律师有权利查阅案件的原始卷宗材料,检察机关不得以提供电子扫描件、刻录的光盘为由拒绝刑事辩护律师查阅原始卷宗。
第二,刑事辩护律师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等方式复制案卷材料。《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9条第3款规定:“辩护人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取复印、拍照等方式,人民检察院只收取必需的工本费用。对于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辩护刑事辩护律师复制必要的案卷材料的费用,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减收或者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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