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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审查起诉阶段的案卷材料复制

发表时间:2017-10-01 08:51:5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472次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刑事辩护律师审查起诉阶段的案卷材料复制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刑事辩护律师若在审判阶段才介入案件,复制材料的程序和规定可以参照审查起诉阶段。若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经复制过案卷材料的,在一审期间阅卷应当注意以下内容:

  一、起诉书、补充侦查提纲等法律文书

  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的法律文书。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结论性文书,是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内容概述,也是刑事辩护律师辩护的切人点和落脚点。特别是要注意发现起诉意见书与起诉书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补充侦查提纲是人民检察院发现证据问题并要求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文书。正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通过查阅补充侦查提纲可以发现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案件存在问题,可以作为辩护的重要指引。

  二、“新证据”的复制所谓“新证据”,是相对于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的证据而言的,具体包括

  以下内容:(1)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后新制作的证据;(2)辩护人申请调取的或提交的证据;(3)在侦查阶段已经取得,但是在移送审查起诉之际未能移交,后又在移送审查起诉前移交的证据;(4)审查起诉阶段检察人员自行侦查的证据或者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获取的笔录;(5)可能涉及技术侦查的证据等。这些证据可能对案件的定罪量刑产生重要影响,需要特别注意。

  三、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复制

  关于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能否复制的问题,实践中,各地人民检察院通常不让刑事辩护律师查阅和复制;各地人民法院对刑事辩护律师能否复制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做法差异较大,有些地区和省市允许刑事辩护律师复制,有些则禁止,有些则需要刑事辩护律师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时才同意复制。笔者认为,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作为讯问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应当作为案件材料提供给刑事辩护律师查阅和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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