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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开庭前会见被告人主要内容

发表时间:2017-10-01 08:55:32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2830次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刑事辩护律师开庭前会见被告人主要内容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庭审前会见被告人的具体内容和工作流程与审查起诉阶段类似,刑事辩护律师在送达起诉书后的会见需要围绕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进行充分沟通,在庭审前会见需要向被告人告知庭审的详细程序、权利和义务。会见的主要内容有:

  一、全面了解、沟通案情

  刑事辩护律师在此阶段会见被告人,通常已经熟悉案件事实,查阅完案件证据材料,会见时应当更有针对性。刑事辩护律师会见可以事先将需要向被告人核实的问题列成提纲,在会见时与被告人一一核实,并认真听取被告人的陈述与辩解,发现、核实、澄清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中的合理怀疑。刑事辩护律师应当询问被告人收到起诉书的时间以及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无异议、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有无异议、对起诉书认定的加重情节有无异议、有无遗漏重要的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

  二、向被告人核实证据并沟通质证意见

  质证权是被告人及辩护人依法享有的极为重要的权利之一。在庭审前,刑事辩护律师会见被告人时需要向被告人核实证据并沟通质证意见。《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刑事辩护律师有权向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这些证据应当包括全案的证据材料,而不仅仅包括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刑事辩护律师将从人民法院复制的案卷材料向被告人出示,这既是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也是刑事辩护律师的法定职责和职业道德要求。实践中,人民法院受庭审时间等因素的限制,无法给被告人充分阅读、知晓证据的时间。刑事辩护律师在庭前会见出示并征询意见,让被告人知晓整个案件的证据情况,有助于其梳理整个案件的辩护思路,也有利于庭审的顺利进行。

  三、沟通是否申请证人出庭、重新鉴定、调取证据、非法证据排除等事宜

  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和辩护人有权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有权申请新的证人到庭作证;有权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有权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有权申请法庭通知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予以排除;有权申请不公开审理;有权申请回避,有权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等。就以上权利刑事辩护律师应当在会见时与被告人充分沟通,提出专业分析,尊重被告人的意愿。

  四、向被告人介绍庭审程序及辩护方案

  虽然案件已经经历了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历时长达数月,但多数被告人对于走向法庭仍较为紧张,对庭审毫无概念,没有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不知道该如何在法庭上辩护。这时需要刑事辩护律师在会见时向被告人告知整个法庭审理的程序,对被告人进行庭前辅导。

  (一)庭前会议的介绍

  2012年《刑事诉讼法》新增庭前会议程序,审判人员可以根据案情召开庭前会议,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刑事辩护律师需要将庭前会议的程序、内容告知被告人,协助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

  (二)庭审流程、辩护方案介绍刑事辩护律师在会见时需要告知被告人一审庭审程序的流程、每一个流程应当注意的问题和期望达到的辩护目的,让被告人对法庭核实身份、控辩审三方发问、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护以及最后的自我陈述等流程有大致了解和认识,也能更好地让被告人在法庭上配合辩护人开展辩护工作,以免庭审中显得被动、混乱。庭审前刑事辩护律师需要将辩护方案与被告人进行充分沟通。

  (三)权利、义务介绍

  刑事辩护律师应当告知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享有哪些权利、义务以及相关注意事项,以便被告人充分地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制作笔录,为非法证据排除提供线索

  被告人或刑事辩护律师如果需要提起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则需要提供相关线索。刑事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制作会见笔录的方式,让被告人详细陈述被非法取证的时间、地点、人物及非法取证过程、造成的后果,然后将会见笔录作为线索和其他证据一并提交法庭。这样,法庭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可能性会大大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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