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罪轻辩护方案
发表时间:2017-10-01 09:12:05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1862次一.改变定性的罪轻辩护
改变定性的罪轻辩护是指辩护律师对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存在,但认为涉嫌的罪名并非起诉书中所指控的,而是刑法规定的另一罪名。这种辩护在实践中较为常见,但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辩护律师没有义务去控告被告人应当构成某轻罪,更不能使自己成为公诉人角色。这种辩护需要与被告人充分沟通,避免被告人对轻罪也予以否认的尴尬。如提出不构成抢劫罪构成抢夺罪或敲诈勒索罪的辩护,提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提出不构成绑架罪而构成非法拘禁罪的辩护,通常这些罪名之间存在竞合或牵连关系。
二.量刑上的罪轻辩护
量刑情节包括法定的量刑情节和酌定的量刑情节。
法定的量刑情节包括:
1、责任主体方面:是否是未成年人、老人、限制责任能力人、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
2、犯罪形态方面:是否属于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
3、共同犯罪方面:是否属于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4、犯罪前后表现方面:是否存在自首、立功、坦白,是否属于累犯或再犯;
5、有无阻却事由:是否存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职务行为等。
酌定的量刑情节包括:
1、案件的起因、犯罪动机、犯罪目的及平时表现;
2、被害人对案发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对激化矛盾有无责任及大小;
3、是否属于家庭成员之间的犯罪;
4、是否真诚悔罪、有无获得被害方及其近亲属的谅解; (5)有无退赃、退赔或赔偿情况,有无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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