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罪轻辩护方案
发表时间:2017-10-01 09:12:0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707次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刑事案件罪轻辩护方案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改变定性的罪轻辩护
改变定性的罪轻辩护是指辩护律师对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存在,但认为涉嫌的罪名并非起诉书中所指控的,而是刑法规定的另一罪名。这种辩护在实践中较为常见,但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辩护律师没有义务去控告被告人应当构成某轻罪,更不能使自己成为公诉人角色。这种辩护需要与被告人充分沟通,避免被告人对轻罪也予以否认的尴尬。如提出不构成抢劫罪构成抢夺罪或敲诈勒索罪的辩护,提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提出不构成绑架罪而构成非法拘禁罪的辩护,通常这些罪名之间存在竞合或牵连关系。
二.量刑上的罪轻辩护
量刑情节包括法定的量刑情节和酌定的量刑情节。
法定的量刑情节包括:
1、责任主体方面:是否是未成年人、老人、限制责任能力人、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
2、犯罪形态方面:是否属于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
3、共同犯罪方面:是否属于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4、犯罪前后表现方面:是否存在自首、立功、坦白,是否属于累犯或再犯;
5、有无阻却事由:是否存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职务行为等。
酌定的量刑情节包括:
1、案件的起因、犯罪动机、犯罪目的及平时表现;
2、被害人对案发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对激化矛盾有无责任及大小;
3、是否属于家庭成员之间的犯罪;
4、是否真诚悔罪、有无获得被害方及其近亲属的谅解; (5)有无退赃、退赔或赔偿情况,有无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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