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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开庭审理的二审案件有哪些

发表时间:2017-10-13 14:31:5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8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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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二审应开庭审理案件的种类:(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2)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4)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为进一步明确上述规定,《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下列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上}斥案件,虽不属于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有条件的,也应当开庭审理。”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主要吸收了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共同犯罪的部分被告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应适用何种程序审理的批复》的规定:“对于一审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共同犯罪的其他被告人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并对涉及死刑之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依法开庭审理,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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