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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人民法院审查上诉、抗诉案件应坚持的原则

发表时间:2017-10-13 14:29:57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2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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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该条规定了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的全面审查原则,该原则自在1979年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以来,一直是二审程序中的重要原则,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依然保留了这一原则。根据该条规定,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全面审查是实质审查,不同于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时的立案审查,立案审查是形式审查。《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一十条进一步强调了这一原则: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抗诉范围的限制。

  贯彻全面审查原则,需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1.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2.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未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构成犯罪的,应当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作出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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