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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上诉、抗诉案件着重审查内容

发表时间:2017-10-13 14:29:37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0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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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于上述处罚规定,有几点需要注意:

  其一,对贪污罪的处罚,贪污数额大小是划分刑罚档次的主要标准,但不是唯一标准,主要表现在,以上四项法定刑之间不是由低到高递进的,而是存在交叉。例如,贪污10万元以上的,根据第一项规定,可以判处10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贪污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根据第二项规定,可以判处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二者在10—15年段就交叉了,即数额不同,而法定刑相同。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根据案件的主客观情节来决定应当判处的刑罚的轻重。

  其二,上述条文不仅规定法定刑,而且特别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这种从宽处理的规定,在《刑法》分则中是唯一的。立法者的意图显然是使司法机关明确和注意用数额和情节相结合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以及适度适用刑罚,因而有其积极的意义。然而,从立法技术上看,在数百种罪名中,唯有对此罪作出如此具体的规定,不仅会使人产生上述处理方法是否可以适用其他犯罪的疑问,而且有损法典体例的统一性。

  此外,根据2003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贪污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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