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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的二审期限规定

发表时间:2017-10-15 17:00:54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6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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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两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该条具体规定了二审案件的审理期限。

  针对实践中二审审限普遍不足,特别是一些重大复杂案件审限不足,影响办案质量的问题,刑事诉讼法对二审审限作了如下修改:

  1.普遍延长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原来规定的一个半月延长至二个月。

  2.扩大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的案件类型,在原来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和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这样,可以延长审限的案件类型共有六种:一是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二是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三是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四是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五是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六是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延长了可以延长的审理期限幅度,由原来规定的可以延长一个月修改为可以延长二个月。

  4.增加规定了“因案件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以应对实践中特殊情况的出现。

  另外,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二审期间人民检察院的阅卷时间。第二百二十四条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人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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