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的二审期限规定
发表时间:2017-10-15 17:00:54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68次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刑事诉讼法的二审期限规定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两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该条具体规定了二审案件的审理期限。
针对实践中二审审限普遍不足,特别是一些重大复杂案件审限不足,影响办案质量的问题,刑事诉讼法对二审审限作了如下修改:
1.普遍延长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原来规定的一个半月延长至二个月。
2.扩大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的案件类型,在原来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和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这样,可以延长审限的案件类型共有六种:一是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二是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三是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四是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五是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六是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延长了可以延长的审理期限幅度,由原来规定的可以延长一个月修改为可以延长二个月。
4.增加规定了“因案件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以应对实践中特殊情况的出现。
另外,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二审期间人民检察院的阅卷时间。第二百二十四条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人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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