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
发表时间:2017-11-10 12:45:34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835次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哪些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适用该条规定中,应当注意:(1)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因犯罪遭受损失的,只有被害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如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在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下,刑事辩护律师如何界定其诉讼地位、刑事辩护律师如何判令被告人履行赔偿义务,存在不同认识和做法。为统一、规范法律适用,《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1)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此,在《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有关部门曾提出意见,认为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追诉犯罪的同时,按照法律的授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诉讼标的不享有实体上的权利和义务,其诉讼结果并不归于检察机关,因此不应把检察机关视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研究,在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下,只能将其身份表述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并无其他选择,故未采纳该建议。(2)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直接向遭受损失的单位作出赔偿;遭受损失的单位已经终止,有权利义务继受人的,应当判令其向继受人作出赔偿;没有权利义务继受人的,应当判令其向人民检察院交付赔偿款,由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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