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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员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

发表时间:2017-11-10 12:45:06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9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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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方便被害人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的范围作了具体规定,包括:(1)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这里的“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是指与被告人共同实施致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行为,但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因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未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2)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具体是指未成年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的监护人。(3)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其应当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5)对被害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仅对部分共同致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对其他共同致害人,包括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致害人,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在逃的除外。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放弃对其他共同致害人的诉讼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相应法律后果,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其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

  需要说明的是,在起草《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应当明确规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公共场所管理人,以及承担机动车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公司也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另有意见提出,交通肇事等犯罪引发的赔偿诉讼,法律关系日益复杂,刑事法官难以把握,建议规定此类案件应当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由民庭审理。经研究,未采纳上述建议,主要考虑:其一,因交通肇事等致人物质损失的案件,仍应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解决,以有利案件的通盘把握,有利节约诉讼资源。其二,依法应当对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员范围较为广泛,难以一一列举,正是因此,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设置了兜底条款。审判实践中,需要根据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具体案件情况,确定附带民事被告人的具体范围。例如,被害人是在娱乐场所遭到第三人的犯罪行为侵害,而娱乐场所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娱乐场所管理人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此时,其就可以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共同被告人。又如,因交通肇事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肇事人根据过错情况予以赔偿。如案发后,保险公司未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作出赔偿的,也可以将其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共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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