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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期间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二审期间提起的,应当刑事辩护律师

发表时间:2017-11-10 12:44:0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23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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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一审判决宣告前提起。对于在一审判决宣告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1998年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九条曾规定:“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在起草修改后刑事诉讼法配套司法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过程中,经研究认为,《意见》上述两条规定的精神应可参照适用于附带民事诉讼。这样,一是可以最大限度发挥附带民事诉讼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诉累的功能,有利于使被害人权益得到及时维护;二是有利于最大限度贯彻调解优先原则,也有利于二审法院结合附带民事调解情况通盘把握案件处理,更好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化解社会矛盾。鉴此,对《1998年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九条作了修改,规定一审期间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二审期间提起的,二审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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