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应开庭审理的情形
发表时间:2017-10-03 12:52:04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4026次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刑事案件应开庭审理的情形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二审有开庭审理和不开庭审理两种审理模式,审理模式的选择权在二审法院,但这并不意味着刑事辩护律师对二审的审理模式不能产生任何影响。由于《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应该采用开庭审理模式的情形,所以,刑事辩护律师在掌握了这些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形之后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影响法院,使得二审法院作出最有利于被告人的选择。
一般来说,开庭审理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如果被告人或刑事辩护律师认为一审判决中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的情况,可以积极向法院申请开庭审理。
以下几种情形下应当开庭审理:
第一是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这种情形是二审刑事辩护律师在申请公开开庭时最常用的理由。
第二是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依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的,应该开庭审理;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有条件的,也应当开庭审理。
第三是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只要是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不管被告人是否上诉都应该开庭审理,而且检察机关抗诉还可能影响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因为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上诉的,不论是二审法院改判还是发回重审,都不能加重刑罚,但检察机关抗诉和自诉人上诉的除外。第四是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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