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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案件开庭审理的二审程序

发表时间:2020-04-07 19:36:06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639次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刑事案件案件开庭审理的二审程序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依据《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二审法院刑事案件开庭审理的,除参照一审程序的相关规定外,还有一些二审的特殊程序。

  1.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刑事理案件,可以在本院审理,也可以在案发地或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2.法庭调查阶段,在审判人员宣读一审判决书后,被告人上诉的案件,先由上诉人陈述上诉理由、刑事辩护律师陈述其上诉意见,然后由检察员陈述其答辩意见;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先由检察员陈述其抗诉理由,然后由一审被告人和其刑事辩护律师陈述答辩理由。法庭调查的重点是针对双方上诉和抗诉的理由,全面查清事实,核查证据。

  3.法庭调查阶段,若检察员或刑事辩护律师申请出示、宣读、播放一审审理期间已经移交给人民法院的证据的,法庭应当指令法警出示、播放有关证据,准许申请人宣读。

  4.若检察员、上诉人及其刑事辩护律师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认为鉴定程序违反规定或者鉴定结果存在疑点,或检察员、上诉人及其刑事辩护律师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有异议,认为该证人证言或陈述对案情有重大影响,检察员、上诉人及其刑事辩护律师申请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出庭作证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出庭作证。

  5.法庭辩论阶段,上诉案件先由上诉人、刑事辩护律师发言,再由检察员发言;抗诉案件,先由检察员发言,再由一审被告人、辩护人发言;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先由检察员发言,再由一审被告人、刑事辩护律师发言。

  6.共同犯罪案件中,没有提出上诉的和没有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一审被告人,应该参加法庭调查,并有权参加法庭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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