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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开庭审理案件的审理

发表时间:2017-10-15 16:59:12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2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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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二十四条规定:“第二审案件依法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阅卷,必要时应当提交书面阅卷意见。”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综合吸收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和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施行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的内容。后者的第四条规定:“依法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当阅卷,必要时提交书面阅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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