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开庭审理案件的审理
发表时间:2017-10-15 16:59:12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29次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未开庭审理案件的审理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二十四条规定:“第二审案件依法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阅卷,必要时应当提交书面阅卷意见。”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综合吸收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和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施行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的内容。后者的第四条规定:“依法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当阅卷,必要时提交书面阅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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