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能否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发表时间:2017-10-15 16:59:38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2229次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能否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又重申了这一规定。由此可知,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改判加重,但应慎重把握。
征求意见中,有意见提出:一是在“补充起诉”后增加“变更起诉”。理由是:实践中,发回重审后,人民检察院完全有可能变更指控罪名,尤其是变更为重罪名重新起诉。在此情况下,若仍然限制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显然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二是对“新的犯罪事实”予以界定。如某一盗窃案件因一审程序违法而被发回重审,同时认定事实有误,应是盗窃数额巨大而一审法院错误认定为较大,对存在此种认定错误,但没有新的犯罪事实,被发回重审后,能否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建议明确。
经研究上述意见认为,意见一关于增加“变更起诉”的建议于法无据,不能采纳。从立法的规定看,原审法院重审只能在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情况下才可以加重原判刑罚,否则不能加重。人民检察院变更起诉的,没有新的犯罪事实出现,人民法院判决时可以改变罪名,但不能加重原判刑罚。关于意见二,根据通常的理解,“新的犯罪事实”应是指原起诉书中没有的犯罪事实,对于认定数额有误的情况,不属于发现了“新的犯罪事实”,确需改判的,可通过审监程序进行,故没有采纳意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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