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抗诉案的裁判
发表时间:2017-10-15 17:00:0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78次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上诉、抗诉案的裁判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根据本条并结合其他相关规定,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后,应当作出以下处理结果:
1.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这适用于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情形。
2.改判。这适用于三种情形:一是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的情形。二是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适用法律也正确,但量刑不当的情形。三是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可以查清的情形。此种情形也可以发回,但如果能够查清事实、证据的,一般应直接改判,不予发回。
3.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这适用于两种情形:一是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不能够查清事实的情形。二是二审人民法院发现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二审人民法院作出发回重审裁定时,应当在裁定书中详细阐明发回重审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4.判决宣告无罪。被告人死亡,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5.裁定终止审理。被告人死亡,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6.如因限制发回重审而应当作出判决、裁定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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