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杨佰林: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表现
发表时间:2025-04-07 08:51:48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68次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表现
作者 杨栢林 京都律师事务所
在证明标准问题上,民事案件适用“优势证据”、“盖然性”的标准,而刑事案件适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显然,刑事案件的判决应当建立在证据和事实准确无误、无任何合理怀疑未得到排除的证明基础上,证明标准远比民事案件严格。《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规定:“有罪不能被推定,除非指控得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而对于死刑案件,联合国《关于保护死刑犯的权利的保护措施》第4条规定:“只有在根据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对事实没有其他解释余地的情况下,才能判处死刑”。上述公约,我国均已加入。
司法实践中,因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刑事案件的主要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通过刑讯逼供取得口供证据,案件主要依据不稳定的言词证据定案。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世界各国都在推崇并贱行的带有普遍性的刑事案件基本原则。因刑讯逼供取得的被告人口供,在案件进入到公诉和审判阶段时因被告人翻供,或时供时翻,不仅影响审判法官的内心确信,也必然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非法证据的情形存在时,案件应予发回重审。
二、部分案件事实缺乏充分证据证明。
犯罪构成要件的各项事实都应当有充分的证据事实予以证明,这是刑事案件证明活动最基本的要求。其中在主观方面的认定,目前刑法中是允许推定的,特别是对经济犯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问题上。这一点在日本和美国刑事法律中也是存在推定的。
如果犯罪构成要件事实没有全部得到证明,则属于没有满足证明要求。
三、证据之间存在无法合理解释的矛盾,个别证据与个别事实之间存在无法合理解释的矛盾。证据之间的矛盾如果不能排除,结论就不可能是唯一的。
证据之间不存在无法合理解释的矛盾,是对刑事案件证明的另一重要要求。每个证据所证明问题的指向应当是统一的,指向同一个方向。相反,如果证据证明的指向不是同一个方向,则证明案件事实还存在其他可能。
四、主要以间接证据定案时,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据链没有闭合。
刑事案件的证据必须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一环扣一环,才能保证整个案件的证明质量。运用间接证据定案时,尤其应当做到结论的排他性,因为,在多数情况下,间接证据只能证明可能性,而不是必然性。
五、定案的主要证据未经充分质证,得出的结论不是唯一的。
证据不经合法充分质证就据以定案,本身是违反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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