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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法庭调查阶段的工作内容

发表时间:2017-10-17 14:57:20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403次

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刑事辩护律师法庭调查阶段的工作内容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法庭调查阶段是庭审的一个重要阶段,一切用作定案的证据都要经过此阶段予以查证核实,这个阶段是法庭形成公正判决的前提和基础。因此,辩护律师要积极全面地履行辩护职能,通过举证和质证来确立辩护观点,从而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工作主要包括:

  (一)听取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辩护律师应当认真听取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注意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的内容与辩护人收到的起诉书的内容是否一致,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涉嫌犯罪的事实和证据是否发生变化。如果不一致或者发生变化的,辩护律师可以要求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二)听取被告人、被害人陈述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如果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的,辩护律师应当认真听取,注意被告人、被害人当庭的陈述与他们庭前在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中陈述的内容是否一致,是否发生重大变化,以便及时调整辩护策略。

  (三)听取公诉人讯问被告人

  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人和被害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后,公诉人一般会讯问被告人。此时,辩护律师应当认真听取公诉人对被告人的讯问,掌握其讯问的内容、主要思路和策略。如果辩护律师认为公诉人的讯问方式不当,如存在威逼性、诱导性讯问或者讯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的,应当立即提出异议,申请审判长制止或者纠正。

  (四)向被告人发问

  (五)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公诉人出示证据时,辩护律师应当认真听取,逐一提出质证意见。一般情况下,质证主要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个方面展开。

  1.对物证、书证的质证

  2.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质证

  3.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质证

  4.对鉴定意见的质证

  5.对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质证

  6.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质证

  7.对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的质证

  (六)辩护人举证

  在公诉人举证完毕后,辩护人有证据的也可以举证,将证据在法庭予以出示或者宣读,并由公诉人进行质证。辩护人举证的范围主要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在举证时,辩护人应当说明证据的形式、内容、来源以及所要证明的问题。

  应向法庭申请对本方证据进行举证。主要包括相关的证人、鉴定人出庭,宣读未到庭证人的证言,出示相关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辩护律师举证时,应向法庭说明证据的来源和拟证明的事实。辩护人举证后,公诉人进行质证,必要时,辩护人还可以针对公诉人的质证意见进行一次答辩。

  (七)向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发问

  《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3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7条第1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由此可见,在庭审过程中,如果有证人、鉴定人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辩护律师应当向他们进行发问。发问由提请通知的一方先进行,在发问完毕后,经审判长准许,对方也可以发问。

  (八)参加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庭调查

  非法证据排除是2012年《刑事诉公法》修改的一大亮点,明确规定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法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辩护律师应当积极参与,力争将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九)其他工作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的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如果由此需要延期审理的,也可提出延期审理的申请。在司法实践中,辩护人提出上述申请的,最好提交书面的申请书。

  1. 申请新的证人到庭

  2.申请调取新的物证

  3.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4.申请延期审理

以上就是关于:刑事辩护律师法庭调查阶段的工作内容的全部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联系我们律师事务所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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