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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夙生律师:积极推动《人民陪审员法》的正确贯彻实施

发表时间:2020-10-22 22:03:30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50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迟夙生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迟夙生律师:积极推动《人民陪审员法》的正确贯彻实施,希望能帮助大家。

 
    中国有一部重要的法律与您密切相关,但是这部法律在司法实践中执行的并不好,而事实上是无论是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过程中该法都起着重要作用。但是,基层执法的法官往往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这部法律,甚至于有的法官在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辩护人强烈要求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案件的时候还拒绝执行这部法律,究其原因主要是担心四位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会阻碍此法官以权谋私、枉法裁判!
 
   《人民陪审员法》以下三条明确规定:
 
   第十四条 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由法官担任审判长,可以组成三人合议庭,也可以由法官三人与人民陪审员四人组成七人合议庭。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
 
(一)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
 
(二)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
 
人民法院审判前款规定的案件,法律规定由法官独任审理或者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
 
(一)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
 
(二)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
 
(三)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但是在法院的实际执行中,一些故意枉法的法官就是怕人民走进法庭坐上审判席限缩他们滥用职权,于是故意顶着不执行这部法律,已形成社会危害。例如,我们在承办吉林市龙潭区法院审理的房祥龙等被告人案件时,审判员郑卓就从庭前会议到多日开庭,不顾多位辩护人的要求坚持拒绝组成七人合议庭,拒绝人民陪审员坐上审判席,此案判决后多名被告人上诉。
 
   同时期也有其他的案件辩护人坚持要求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案件的,如原审由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张永福等多名被告人上诉案件,由于在吉林省高级法院审理的二审中,辩护人坚持坚持不懈捍卫《人民陪审员法》的正确实施,终于在他们的坚持下,剥夺人民陪审员进入法庭参加审判的合议庭被判决违法,全案因合议庭组成违法而被撤销,见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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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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