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安机关刑事案卷⽴卷规范2021版
发表时间:2023-03-07 08:27:2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0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最新公安机关刑事案卷⽴卷规范2021版,希望能帮助大家。
公安机关刑事案卷⽴卷规范(2021版)
公安机关刑事案卷,是公安机关对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书和证据材料,根据⼀定的顺序和要求组装后形成的案卷,是公安机关刑事执法办案⽔平和质量的重要体现。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关于印发的通知》《公安专业档案管理办法》《公安声像档案管理办法》(《关于修改和补充部分刑事法律⽂书式样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公安⼯作实际情况,制订本规范。
⼀、⽴卷基本规范
(⼀)刑事案件侦查终结后,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加以整理,按照要求装订⽴卷。全部案卷材料,是指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法律⽂书和证据材料。法律⽂书,包括对外使⽤的法律⽂书和内部审批使⽤的法律⽂书。证据材料,包括证明犯罪嫌疑⼈有罪、罪重、⽆罪、罪轻的证据材料。严禁隐匿、篡改、销毁应当⼊卷的⽂书材料。与案件⽆关的⽂书材料,不得归⼊案卷。
(⼆)存⼊刑事案卷的法律⽂书和证据材料,必须是按照《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制作或者收集的⽂书材料。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制作与收集的⽂书和证据材料,应当进⾏补正,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否则不得作为证据使⽤。
(三)刑事案卷分为诉讼卷(⼜称正卷)和侦查⼯作卷(⼜称副卷)两⼤部分。诉讼卷主要包括对外使⽤的法律⽂书和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组装后随案移送⼈民检察院,供诉讼使⽤。侦查⼯作卷主要包括不对外发⽣法律效⼒的内部审批⽂书、案件研究记录以及有保存价值但不需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的其他材料,装订后存档备查。
采取技术侦查制作的法律⽂书和获取的证据材料,作为证据使⽤的,应当将有关法律⽂书和证据材料归⼊诉讼卷随案移送,必要时单独⽴卷,标注密级;不作为证据使⽤的,归⼊侦查⼯作卷,不随案移送;与案件⽆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
(四)侦查终结的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可以对诉讼卷分⽂书卷、证据卷装订。
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较少,适宜装订⼀卷的,可以将法律⽂书与证据材料按照先法律⽂书、后证据材料的顺序,装订⼀卷。
案件移送⼈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部分犯罪嫌疑⼈未归案需要另案处理的,应当复印相关⽂书及证据材料备⽤。
撤销刑事案件、终⽌侦查案件、不予⽴案案件,在归档管理时,不区分诉讼卷和侦查卷,按照先法律⽂书、后证据材料的顺序装订⽴卷。
已经暂停侦查⼯作不能及时侦查终结的案件,须归档管理的,侦查部门应当复印备案后,将原件材料不区分诉讼卷和侦查卷,按照先法律⽂书、后证据材料的顺序装订⽴卷;其中,全案只有报案笔录等少量材料的,可以多案装订成⼀卷,但应当在⽬录和案卷封⾯将案件名称标注清楚。
(五)侦查⼯作中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卷,诉讼卷在⼈民法院判决⽣效后,须退回公安机关的,由案件办理单位连同侦查卷⼀并移交所属公安机关档案部门;诉讼卷由⼈民检察院、⼈民法院等部门保管的,可以单独将侦查⼯作卷归档。
⼆、诉讼卷⽴卷规范
诉讼卷,是公安机关对侦查终结的案件,根据规定移送同级⼈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卷。诉讼卷可以分为诉讼⽂书卷和证据材料卷两类。
(⼀)诉讼⽂书卷⽴卷规范
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制作或者收集的反映诉讼程序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过程,对外产⽣法律效⼒的法律⽂书,如⽴案决定
书、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应当归⼊诉讼⽂书卷。
诉讼⽂书卷按照下列顺序和要求⽴卷,卷内⽂书按照⽂书类别和制作时间先后排列:
1.卷内⽂书⽬录;
2.证明案件来源的⽂书,包括: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
3.与⽴案、不予⽴案相关的⽂书,包括:⽴案决定书、不予⽴案通知书、刑事复议/复核决定书、⼈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案理由通知书、不⽴案理由说明书、⼈民检察院通知⽴案书;
4.移送案件通知书、指定管辖决定书;
5.换押证(注:2014版);
6.对犯罪嫌疑⼈拘留、逮捕的相关法律⽂书,包括: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注:2020版)、要求复议意见书、提请复核意见书、⼈民检察院批准/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民检察院复议/复核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变更逮捕措施通知书,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民检察院批准/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注:2014版);
7.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不予释放/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
8.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
9.⼊所健康检查表;
10.对犯罪嫌疑⼈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相关法律⽂书及有关材料,包括:取保候审的书⾯申请材料,不予释放/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释放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份证明材料、取保候审保证书或收取保证⾦通知书回执、责令具结悔过决定书、悔过书、准许被取保候审⼈离开所居市县决定书(注:2014新增)、对保证⼈罚款决定书、没收保证⾦决定书、没收保证⾦通知书回执、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退还保证⾦决定书、退还保证⾦通知书回执、对保证⼈处罚的相关⽂书、被取保候审⼈义务告知书、保存证件清单、监视居住决定书/执⾏通知书,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通知书;
11.对⼈⼤代表/政协委员采取强制措施的许可证明材料或者报告、通报材料;
12.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执⾏技术侦查措施通知书、延长技术侦查措施期限决定书、解除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
13.回避相关⽂书,包括:申请回避的书⾯材料或者相关记录、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不服驳回申请回避的复议申请材料、刑事复议决定书;
14.律师会见相关⽂书,包括: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会见犯罪嫌疑⼈申请表、准予会见犯罪嫌疑⼈决定书、通知书,不准予会见犯罪嫌疑⼈决定书;
15.移送起诉告知书;
16.辩护律师意见;
17.死亡通知书、告知书;
18.结案后的相关⽂书,包括:终⽌侦查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
19.附带民事诉讼材料。
有多名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每名犯罪嫌疑⼈的法律⽂书分别集中在⼀起按照上述顺序排列;犯罪嫌疑⼈之间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作⽤和地位的不同,先主犯、后从犯排序。起诉意见书(注:2020版)、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强制医疗意见书不装⼊卷内,直接附卷移送⼈民检察院。
(⼆)证据材料卷⽴卷规范
对于侦查过程中采取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查询、冻结、调取证据、鉴定、辨认、通缉等侦查措施形成的法律⽂书和取得的证据材料,应当归⼊证据材料卷。
对于物证,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在依照规定妥善保管的同时,拍摄或者制作⾜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录像或者复制品,并附有关制作过程及原件、原物存放地点的⽂字说明⼊卷;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使⽤副本或者复制件。以书证的副本、复制件⼊卷的,应当附与原件核实⽆误的说明,或者经鉴定等⽅式证明其真实性的鉴定材料。以上说明材料,应当由制作⼈和物品持有⼈或者物品持有单位有关⼈员签名。
视听资料、电⼦数据,可以通过截图、照⽚、⽂字打印、⽂字翻译等形式转换,其原始载体应当妥善保管。视听资料、电⼦数据的原始载体必须移送的,应当放⼊资料袋中,并附移交清单及制作或者来源说明。对视听资料,制作说明中应当附有提取或者制作过程的说明,并写明制作⼈、持有⼈⾝份、制作时间、地点、条件和⽅法,并由制作⼈签名。对电⼦数据,应当附有提取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的说明,写明收集的程序、⽅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技术规范等内容,并由提取⼈签名。
证据材料卷按照下列顺序和要求⽴卷:
1.卷内⽂书⽬录;
2.证明案件来源的有关材料,包括:报案材料、举报信、移送案件材料等;
3.犯罪嫌疑⼈基本情况(附照⽚)、户籍信息资料(如通过公安信息⽹系统打印,照⽚和⾝份信息与犯罪嫌疑⼈本⼈及其供述相符的,应当加盖办案单位印章,并注明制作时间、来源,由办案⼈员签名;照⽚和⾝份信息与犯罪嫌疑⼈本⼈及其供述不相符的,应当向犯罪嫌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核实信息并调取相关户籍信息等证据)、⾃然⼈主体的政治⾯貌、是否⼈⼤代表(政协委员)、国籍等特殊⾝份的证明,单位主体的⾝份证明及法定代表⼈、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在单位的任职、职责、负责权限的证明;
4.犯罪嫌疑⼈归案(抓获)情况的说明;
5.继续盘问通知书、延长继续盘问时限审批表、当场(继续)盘问笔录、检查笔录;
6.提讯提解证(注:2014版);
7.犯罪嫌疑⼈供述或者辩解相关⽂书及材料,包括:传唤证、拘传证、传讯通知书、未成年⼈法定代理⼈到场通知书、犯罪嫌疑⼈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注:2020版)、讯问笔录、犯罪嫌疑⼈亲笔供词、辨认笔录(含辨认照⽚及照⽚说明)、指认现场笔录及照⽚;
8.未成年犯罪嫌疑⼈社会调查报告;
9.被害⼈陈述材料,包括:询问通知书、未成年⼈法定代理⼈到场通知书、被害⼈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注:2020版)、询问笔录、被害⼈亲笔证词、辨认笔录(含辨认照⽚及照⽚说明);
10.证⼈证⾔材料,包括:询问通知书、未成年证⼈法定代理⼈到场通知书、证⼈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注:2020版)、询问笔录、证⼈亲笔证词、辨认笔录(含辨认照⽚及照⽚说明);
11.⼈⾝检查笔录,提取指纹信息、采集⾎液等⽣物样本的,要制作提取笔录或采集⽣物样本笔录;
12.物证照⽚及制作、保存说明,书证或者书证副本及制作说明,视听资料、电⼦数据,或者其转换复制证据及证明收集过程合法性的法律⽂书或者制作说明,并按照以下要求附收集物证、书证的相关法律⽂书:
(1)现场勘查过程中扣押⼀般物品、⽂件的,应当有现场勘验笔录,载明发现该证据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扣押的过程,并附扣押清单(注:2020版);
(2)搜查过程中扣押物品、⽂件的,应当有搜查证(执⾏拘留、逮捕过程中进⾏搜查的,可不附)、搜查笔录,载明发现该证据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扣押过程;
(3)扣押价值较⾼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正常⽣产经营的财物的,应当有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批准制作的扣押决定书,并附扣押笔录和扣押清单(注:2020版);
(4)⾮现场勘查、搜查过程中扣押⼀般财物的,应当有经办案部门负责⼈批准制作的扣押决定书,并附扣押笔录和扣押清单(注:2020版);
(5)调取证据的,应当有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收证据的,应当有接收证据材料清单。
13.查封⼟地、房屋等不动产,或者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不宜移动的⼤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的,应当有查封决定书、查
封笔录、查封清单(注:2020版)、协助查封通知书回执;同时扣押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产权凭证、使⽤权凭证的,应当
有扣押清单(注:2020版)、扣押笔录;
14.各类检验、鉴定相关⽂书资料,包括:解剖⼫体通知书、鉴定聘请书、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法医和DNA检验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件检验鉴定、痕迹检验鉴定、理化检验鉴定、伤情鉴定、估价鉴定、会计鉴定、审计报告、出具鉴定意见和⽂书的鉴定机构和鉴定⼈资质证明⽂件复印件、准予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决定书(注:2014新增)、不准予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决定书(注:2014新增);
15.涉案财物的处理情况及去向的证明⽂件,包括: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销毁清单、相关照⽚、见证⼈⾝份信息、解除查封冻结的相关⽂件、解除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等;
16.现场勘验(复验)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提取笔录等现场资料,见证⼈⾝份信息;
17.证明犯罪嫌疑⼈有⾃⾸、⽴功、前科以及其他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材料及证明材料来源的有关⽂书或者说明;
18.民事赔偿、赔礼道歉、被害⼈谅解(⾃愿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相关材料;
19.同案犯罪嫌疑⼈作另案处理、其他处理的相关证明材料及主要证据复印件;
20.其他需要移送的证据材料。
对同⼀犯罪嫌疑⼈的相关材料⼀般按照时间顺序排列,采取传唤、传讯措施通知犯罪嫌疑⼈到案接受讯问的,传唤证、传讯证应当与当次讯问笔录⼀同列⼊案卷,排在当次讯问笔录之前。
对涉及多名犯罪嫌疑⼈或多起案件,材料较多的,可对每个犯罪嫌疑⼈的供述和辩解及相关⽂书分别⽴卷;对其他材料,以每起案件为⼀个完整的组成部分,分别⽴卷,重罪在前,轻罪在后,同等罪的以时间先后排列。
对同⼀被害⼈、证⼈的询问笔录按照时间顺序排列,询问通知书排在当次询问笔录之前。
(三)补充侦查⼯作卷⽴卷规范
对于⼈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在补充侦查完毕后,另装订补充侦查⼯作卷,连同原案卷⼀并移送审查起诉。补充侦查⼯作卷按照下列顺序⽴卷:
1.卷内⽬录;
2.换押证(注:2014版);
3.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补充侦查事项或提纲;
4.补充侦查报告书;
5.补充侦查阶段强制措施⽂书;
6.侦查措施⽂书及证据材料、照⽚(排放顺序按照证据材料卷执⾏)。
补充侦查卷也可以按照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提纲所列事项的顺序进⾏排列。补查提纲所列事项较多的,可以先分类合并,再将补查材料对应排列。
三、侦查⼯作卷⽴卷规范
(⼀)侦查⼯作卷⽴卷规范
公安机关不对外发⽣法律效⼒的内部审批⽂书、领导批⽰、案件研究记录、侦查⽅案与实施情况的材料以及其他有保存价值但不需要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的材料等应当归⼊侦查⼯作卷。
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等主要诉讼⽂书应当制作副本,存⼊侦查⼯作卷备查。移送后仍需要保存、使⽤的⽂书材料,应当制作副本存⼊侦查⼯作卷备查。
不愿公开姓名的扭送⼈、报案⼈、控告⼈、举报⼈的有关材料,以及公安机关决定不公开证⼈、鉴定⼈、被害⼈的真实姓名、住址和⼯作单位等个⼈信息,⽽使⽤化名代替和其他需要保密的书⾯情况说明材料,应当单独⽴秘密侦查⼯作卷并标明密级。
侦查⼯作卷按照下列顺序⽴卷:
1.卷内⽂书⽬录;
2.呈请侦查终结报告书、起诉意见书底稿和副本,⼈民检察院起诉、不起诉的相关⽂书以及复议(复核)⽂书、报告,(⼈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
3.呈请撤销案件(终⽌侦查)报告书、撤销案件(终⽌侦查)决定书;
4.继续盘问审批表、延长继续盘问时限审批表复印件;
5.呈请⽴案(不予⽴案)报告书;
6.协查、通缉、边控类材料,包括:协查通报、呈请通缉报告书、呈请撤销通缉令报告书、呈请边控报告书、边控对象通知书、呈请撤销边控报告书、关于撤销边控的通知、在逃⼈员信息登记/撤销表、移送、接收证明、通缉令、撤销通缉令通知;
7.呈请强制措施类报告书,按照采取强制措施时间或办案环节的先后顺序排列⼊卷,含期限延长类、复议复核类所有报告书;
8.律师会见相关审批材料;
9.呈请采取侦查措施类报告,包括:呈请传唤(询问)报告书、呈请调取证据报告书、呈请侦查实验(复验、复查、搜查、检查)报告书,呈请查封/解除查封、扣押/解除扣押、查询、冻结/解除冻结报告书,呈请鉴定/(准予、不准予)重新鉴定/补充鉴定报告书;
10.接收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扣押清单、登记保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发还清单、销毁清单等有关涉案财物的清
单复副本;
11.呈请回避/驳回回避报告书;
12.不愿公开姓名和⾏为的扭送⼈、报案⼈、控告⼈、举报⼈的有关材料;
13.侦查⽅案、讯问计划,案件汇报提纲、案件讨论记录;
14.⼈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
15.机关事业单位⼯作⼈员被采取/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情况告知书、机关事业单位⼯作⼈员涉嫌犯罪撤销案件/终⽌侦查情况告知书回执(注:2015年增)。
16.其他需要保存并能反映侦查活动的材料,包括:有关案件线索转交通知单、移送清单,先期采取⾏政措施的有关⽂书、材料,案件审核、研究的其他材料等。
(⼆)秘密侦查⼯作卷⽴卷规范
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涉及的⼈员信息、技术侦查的⼯作措施和⼯作资料等,需要保密的,应当归⼊秘密侦查⼯作卷。
秘密侦查⼯作卷按照下列顺序⽴卷:
1.卷内⽂书⽬录;
2.受案登记表、⽴案决定书(复印件);
3.提供案件线索的特情、⽿⽬⾝份材料及审批材料;
4.需要保密的报案⼈、控告⼈、举报⼈等相关⼈员信息及使⽤化名的情况说明等;
5.需要保密的证⼈信息及使⽤化名的情况说明等;
6.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有关材料,包括:
(1)延长技术侦查措施期限审批报告,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延长技术侦查措施期限决定书;
(2)解除技术侦查措施审批报告、解除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
(3)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请⽰、批⽰、办案协作等材料;
(4)采取侦查⼈员隐匿⾝份和控制下交付侦查⼿段,需要保密的资料;
(5)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得的案件相关材料;
(6)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得的与案件⽆关材料的销毁记录。
四、⽴卷技术规范
(⼀)卷内⽂书材料页号编写规范
卷内⽂书材料页号,即页码编号,是指每张(或者每页)⽂书材料在卷内所处的位置。卷内⽂书材料的排列次序固定后,应当编写卷内⽂书材料的页号。
每⼀完整案卷,如证据材料卷,⼀律从卷内⽂书⽬录后的第⼀份⽂书材料开始,以数字“1”开始编排页号。分卷装订的,应当单独编号。
编写卷内⽂书材料页号,应当以页为单位编号,即⼀页编⼀个号,没有⽂字记载的空⽩页,不编号。
例如,⼀张⽂书材料只有单⾯有内容,另⼀⾯是空⽩页,就仅对有内容的页⾯编写页号。如果⼀张⽂书材料的正背⾯均有⽂字、图表等内容,其正⾯和背⾯均应当编写页号,各编为⼀页。例如,正⾯的页号是“5”,其背⾯的页号即为“6”。卷内的便条、⼩纸条、信封等,只要有⽂字(包括符号、图画等)的,都应当编写页号。
编写页号要准确,不能漏编,也不能编重号。
编写页号的位置要适当。页号应当标注在每页的右上⾓。⽂字材料背⾯有内容的,背⾯页号应当标注在该⾯的左上⾓。
编写页号,⼀律使⽤阿拉伯数字,即1、2、3、4……。
有些书证以及其他不便于在上⾯直接编写页号的⽂书材料,应当⽤⽜⽪纸袋装好,并在纸袋上注明“内有材料××页”,然后在纸袋上编上统⼀的页号。同时,可以在纸袋上作必要的说明。
对提请批准逮捕或者未侦查终结的案件装订⽴卷时,可以⽤铅笔编写页号;移送起诉、撤销案件(终⽌侦查)、不予⽴案的案件,应当规范编写页号,保持页⾯整洁。
(⼆)卷内⽂书⽬录制作规范
卷内⽂书⽬录,是按照卷内⽂书材料的次序编排以供查找的⽂书材料的⽬录,不是⼀种法律⽂书。登记卷内⽂书⽬录,应当在卷内⽂书材料排列顺序、位置固定并编好页号以后进⾏。登记时,字迹要清晰、⼯整、不能潦草。
现⾏的卷内⽂书⽬录由序号、责任者、⽂号、标题、⽇期、页号、备注七项组成。
序号。序号是对卷内⽂书材料按照排列顺序进⾏的编号。⼀份⽂书材料编⼀个号,⽤阿拉伯数字按照1、2、3、4……的顺序编排并填写,如起诉意见书⽆论有多少页,只能编⼀个序号。同类证据有多份的,应当分别编号,如对同⼀犯罪嫌疑⼈有多份讯问笔录的,应当按照讯问时间先后分别编号、排列。
责任者。责任者是指制发⽂书的单位或者个⼈。⽂书材料上加盖印章的,责任者应当填写加盖印章的机关名称。例如,提请批准逮捕书、逮捕证、起诉意见书、提请复核意见书等,其责任者是制作该⽂书的机关(即××市、县公安局)。对没有印章的,如笔录类⽂书,其责任者是记录⼈或者询(讯)问⼈。亲笔供词、亲笔证词等,其责任者是书写⼈(即犯罪嫌疑⼈或者证⼈)。
⽂号。卷内⽂书材料有⽂号的,填写相应的发⽂字号,如拘留证的⽂号为×公(×)刑拘字〔20××〕××号。
标题。标题是卷内⽂书材料的名称。⽂书材料有标题的,要原⽂照录,不要随意更改和简化。没有标题的,应当根据其内容,准确地概括出主题作为标题。概括的标题要清楚、简要。对于选择性标题,应当把不需要的内容删去。
⽇期。⽇期是⽂书制作完毕的年、⽉、⽇,即成⽂⽇期,以⽂件落款的⽇期为准,填写8位阿拉伯数字。例如,拘留证的落款
⽇期为⼆〇⼀四年六⽉⼗⼆⽇,其卷内⽬录的相应栏内应当填写“20140612”。
页号。页号是指卷内⽂书材料所在的⾸页码。对于⽂书材料只有⼀页的,应当在相应的“页号”栏内填写该⽂书材料在案卷中的
页号。⼀份⽂书材料有两页以上的,应当在相应的“页号”栏内填写起⽌号及⽂件⾸尾页在案卷中的页号。例如,拘留证在第5
页上,那么它的页码为5;讯问笔录在案卷中的页次排列是从20页到28页,填写页号时,应当填写“20—28”。
备注。备注⽤以注明卷内⽂书材料中需要特别说明的问题,以便有关⼈员查阅材料时参考。例如,对复制(印)件,应当在该⽂书材料对应的“备注”栏内注明“复制(印)件”。
(三)卷内备考表制作规范
卷内备考表,是反映卷内⽂书材料状况的记录单。⽆论保管期限长短,案卷内均要求有卷内备考表。卷内备考表置于卷尾,填写项⽬包括:本案卷情况说明、⽴卷⼈、检查⼈、案件承办⼈、⽴卷时间。
本案卷情况说明:应当填写卷内⽂书材料缺损、修改、补充、移出、销毁及不宜装订⼊卷的⽂书材料的情况说明等,案卷装订移交后发⽣或者发现的问题由有关的档案管理员填写并签名标注时间。
⽴卷⼈:完成⽴卷时,由⽴卷者签名。
检查⼈:由案卷质量检查者、审核者签名。
⽴卷时间:填写⽴卷完成时的⽇期,具体到年、⽉、⽇。
(四)案卷封⾯制作规范
案卷封⾯,⼜称封⼀,是指装订成册的案卷的最外⾯的⼀层或⼀页。制作时,诉讼卷的封⾯和封底统⼀使⽤公安部规范的⽜⽪纸规格和式样,侦查⼯作卷的封⽪统⼀使⽤公安档案部门规定的⽆酸卷⽪规格和式样。案卷封⾯应当⽤能够长久保持字迹的中性笔、⽑笔、钢笔填写或者电脑打印,字迹要⼯整、清晰。
案卷的种类。根据需要填写诉讼⽂书卷、证据材料卷或者侦查⼯作卷。
案件名称。填写侦查终结时确定的案件名称。⼀⼈⼀罪的,填写犯罪嫌疑⼈姓名+案件性质+案,如“马××故意杀⼈案”;⼀⼈数罪的,填写姓名+由重罪到轻罪的所有罪名;共同犯罪的,填写主犯姓名等+案件性质+案;集团犯罪的,填写⾸要分⼦姓名+集团案。
案件编号。填写⽴案时确定的案件编号。
犯罪嫌疑⼈姓名。是指本案犯罪嫌疑⼈的姓名。单独作案的,写明本案的犯罪嫌疑⼈姓名。有多名犯罪嫌疑⼈的,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和地位依次填写,先主犯、后从犯等。
⽴案时间。填写⽴案决定书上的⽴案时间。
结案时间。填写结案报告书上领导批⽰同意的时间。
⽴卷单位。是指装订案卷的单位,也即办案公安机关。⼀般应当填写本单位名称,不填内设部门的名称。
⽴卷⼈。是指整理装订案卷的⼈。⼀般情况下,办案⼈员就是⽴卷⼈。办案⼈员与⽴卷⼈不⼀致的,谁⽴卷谁即为⽴卷⼈。
审核⼈。是指负责对案卷把关的办案单位负责⼈。
侦查案卷封⾯项⽬应当按照公安档案部门填写类别名称、案卷题名、卷内⽂件起⽌时间、保管期限、卷数、页数、⽴卷单位。
(五)组装案卷规范
组装案卷,是⽴卷的最后⼀道⼯序。案卷各部分的排列格式为:案卷封⾯—卷内⽂书⽬录—⽂书—备考表—封底。具体要求如下:
为了便于保存和防⽌破损,在装订前要把⽂书材料上的订书钉、⼤头针、回形针等⾦属去掉。
对于⼤⼩不⼀的⽂书材料以及其他不便装订的材料,要进⾏加⼯裱糊。过⼤的⽂书材料可以折叠,过⼩的⽂书材料要进⾏托裱。裱糊时要⽤胶⽔,不要使⽤糨糊,以防⾍蛀。对于那些已破损⽽⼜不便裱糊的重要材料,可⽤⽜⽪纸袋等保管。
有的⽂书材料是⽤铅笔或圆珠笔制作的,但⼜不能重新制作,为了长期保存,应当将原件复制⼀份,放在原件之后,另编张次。
案卷内的照⽚(包括底⽚)应当有⽂字说明。照⽚和⽂字说明是相辅相成、互不可缺的,是密不可分的整体,否则照⽚就失去保存和证明作⽤。
装订案卷每册以200页(厚度10⾄20毫⽶)以内为宜,如果材料较多,可⽴⼀、⼆、三……分册。共同犯罪案件的⽴卷,除主卷(是指共同犯罪事实部分)外,每个犯罪嫌疑⼈可分别⽴卷,在案卷上注明××集团××犯罪嫌疑⼈。
装订案卷,应当使⽤装订档案的专⽤线绳。
装订案卷时,要将⽂书材料下边和右边取齐,最好能将上下左右都取齐,在案卷左侧距左沿1.5厘⽶处打线孔,⽤线绳三点⼀线连接,每两孔之间的距离以10厘⽶左右为宜。装订案卷要达到整齐、美观、坚固、不压字。不得为了追求案卷的外表美观,⽽将案件材料⽂字切掉。
对于⼀些不能装订⼊卷的证明材料,应当单独⽴卷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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