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提供刑事辩护找律师,取保候审、无罪辩护、法律咨询、二审改判

擅长重大案件辩护事务,成功案例多,经验资深,高校教授专家团论证被告人申诉代理!

咨询电话:15695295888
               15695295999

最高法各庭室“法官会议纪要”效力的意见

发表时间:2023-03-07 08:42:1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496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最高法各庭室“法官会议纪要”效力的意见,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没有找到可供直接适用的法律规范的情况下,要根据体系化功能填补法律漏洞,并明确司法解释、司法政策、会议纪要等规范性文件系漏洞补充方式,但其中最高法各庭室的“法官会议纪要”仅具有参考价值并不具备强制效力,

  除个案补充外,针对司法实践的普遍性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可能会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司法政策等规范性文件方式进行漏洞补充。

  个案补充以解决个案纠纷为目的,抽象补充则以解决某一类甚至某几类案件为目的;个案补充的结果往往表现为裁判文书中的说理部分,而抽象补充往往体现为各种规范性文件;个案补充由承办法官或合议庭进行补充,抽象补充往往以法院的名义,且主要限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比较法上所谓的漏洞补充主要是个案补充,但抽象补充是我国司法的一大特色,应当坚持并继续发扬。

  司法解释对于法律漏洞补充的重要性无需赘述,与此同时,会议纪要也是漏洞补充的重要方式。

  而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各种不同的会议纪要,性质并不完全相同,如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以下简称“九民纪要”)性质上就是司法政策,是规范性文件,其对法律的补充就属于抽象补充。

  但最高人民法院各庭室包括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形成的“法官会议纪要”,与公报案例等性质基本相同,意在通过个案分析提炼出一般性规则,总体上近于个案补充。

  需要指出的是,“九民纪要”等司法政策,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尽管不能作为裁判依据直接援引,但各级法院在遇到相关问题时,应当在裁判文书的“本院认为”部分将其作为说理依据。裁判文书未将其作为说理依据的,很可能会以法律适用错误为由被上级法院改判。可见,此种纪要具有“类司法解释”的强制适用效力。

  “法官会议纪要”是法官按照一定程序讨论后对某一法律适用问题形成的多数意见,尽管具有很强的参考价值,但不具有强制适用效力。尤其是对于某些争议很大的问题,如债务人破产重整是否意味着债务人已经获得全部清偿、能否继续请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等问题,在这些问题上所形成的纪要仅代表法官会议按照司法责任制要求在一定阶段就个案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所形成的多数意见。该意见若与事后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所形成的最终意见相悖,当然应以后者为准。

以上就是关于:最高法各庭室“法官会议纪要”效力的意见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http://www.wqlsw.cn/xszc/4568.html
律师推荐
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南京刑事律师 苏ICP备140157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