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产烟花爆竹配制烟火药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的答复
发表时间:2025-01-23 15:04:1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5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关于生产烟花爆竹配制烟火药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的答复,希望能帮助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生产烟花爆竹配制烟火药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的答复
(法研〔2009〕85号)
将1984年的《民用爆炸物管理条例》理解为由2006年颁布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共同取代的观点是有道理的,烟花爆竹具有爆炸性、危险性,这是一般人都能够认识和好理解的。但是,由于烟花爆竹的普遍被接受性、娱乐性、爆炸力被分散性等特点,将烟花爆竹认定为爆炸物会夸大打击面,也与普通民众的认识观念、传统习俗不符,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没有将烟花爆竹认定为爆炸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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