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才亮律师:”附条件的行政行为和附期限的行政行为
发表时间:2025-03-01 18:16:0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4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王才亮律师:”附条件的行政行为和附期限的行政行为,希望能帮助大家。
附条件的行政行为和附期限的行政行为之简析
近年来,行政行为引发的争议处于逐渐上升阶段,其中,行政实务当中一个有较大争议的就是行政协议的附条件和附期限的问题。我在思考这个问题的时候进而想到不仅仅是行政协议,其他行政行为同样也存在这个问题。由于没有行政法典,而民法典以及相关法律对此的规定不是很明确,实践当中常常会有争论。
而进网络搜索发现,对这个问题没有现成的答案。于是,我就想写篇文章,把自己的思路理一下,也能给朋友们提供参考,算是为中国的法治进程做出自己的微薄努力。经过思考,拟了个提纲并借助AI,把这篇文章写了出来。大部分文字是AI根据我的提纲帮忙写的,但我还是做了一定的修改,以体现我的思路与观点。
一、附条件的行政行为和附期限的行政行为的区分
附条件的行政行为和附期限的行政行是行政法上关于并不一定立即生效的行政行为的的两种重要分类,它们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二者定义与特征的异同
附条件的行政行为,又称附款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实际需要在行政法规范规定以外附加一定生效条件的行政行为。这里的“条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规定的、决定行政行为效力是否发生的某种将来的不确定事实或行为。
附条件的行政行为特征主要是:所附条件具有不确定性,即条件是否发生以及时发生是不确定的,取决于未来事件的发展情况。
而附期限的行政行为是指在行政行为中指明一定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行政行为生效或终止的根据。期限有始期和终期之分,始期即行政行为从某一时期开始发生法律效果,终期即行政行为在将来某一时期失去法律效果。
附期限的行政行为的特征主要是:所附期限具有确定性,即期限是确定的,将来一定会发生,不同于附条件的不确定性。因此,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在期限到来时必然会产生法律效力。
第二、 附条件的行政行为和附期限的行政行为生效的时间点之异同
附条件的行政行为的生效取决于条件的成就与否。当所附条件成就时,法律行为生效(附生效条件)或失效(附解除条件)。这种法律效力的产生是不确定的,取决于未来条件的发展情况。例如土地出让合同都会附上土地使用条件包括出让金的缴纳、投资规模、建设的时间等等。其中,出让金的缴纳是生效条件 ,两年内不开工建设使用土地则收回土地等则是解除条件。
而附期限的行政行为之法律效力的产生是确定的且与期限的到达紧密相关。如果是附生效期限,法律行为在期限届至时生效;如果是附终止期限,法律行为在期限届满时失效。例如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多数会设立一个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的期限,逾期强制执行。
二、 附条件的行政行为和附期限的行政行为之不同后果
附条件的行政行为和附期限的行政行为在法律上的后果存在显著的不同,其法律意义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别。
第一,附条件的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
附生效条件的行政行为在所附条件成就时,该行政行为即产生法律效力,无需再作出新的行政决定,这就意味着行政相对人必须遵守和执行该行政行为所规定的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附解除条件的行政行为:当所附条件成就时,该行政行为将失去法律效力,不再对行政相对人产生约束力。对此,如果行政相对人咨询该行政行为的效力时,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答复。其中,口头咨询的可以口头答复,书面咨询的应该书面答复。
在所附条件未成就之前,附条件的行政行为通常处于未生效或待生效的状态。行政相对人无需立即履行该行政行为所规定的义务,但需要为履行该行政行为所规定的义务做好应有的准备。
如果因行政机关的过错导致条件未能成就,从而影响了行政行为的生效或失效,行政机关可能需要承担包括赔偿行政相对人经济损失在内的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样,如果行政相对人因过错导致条件未能成就,从而未能获得预期的法律效果或导致不利的法律后果,行政相对人也应承担包括负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在内的相应的责任。
第二、附期限的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
附期限的行政行为分为附生效期限的和附终止期限的行政行为两种。其中,附生效期限的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当所附期限届满时,该行政行为即产生法律效力。这意味着行政相对人必须在该期限之后遵守和执行该行政行为所规定的义务。 附终止期限的行政行为:当所附期限届满时,该行政行为将失去法律效力,不再对行政相对人产生约束力。
附生效期限的行政行为在期限届满之前,通常处于等待生效状态;附终止期限的行政行为在期限届满之前则处于等待失效状态。行政相对人需要根据该行政行为的性质和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
如果行政机关在期限届满前未能履行其职责或未能及时作出行政行为,导致行政相对人遭受损失,行政机关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如果行政相对人在期限届满前未能履行其义务或未能及时行使权利,也可能导致不利的法律后果。
附条件的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取决于条件的成就与否,具有不确定性;而附期限的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则取决于期限的届满与否,具有确定性。
在附条件的行政行为中,条件的成就与否可能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行政机关的决策、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以及外部环境的变化等;而在附期限的行政行为中,期限的届满是一个确定的事件,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行政机关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行政行为类型,并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相关的条件和期限要求,以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行政相对人也应密切关注相关的条件和期限要求,及时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
三、附条件的行政行为和附期限的行政行为的种类与特点
第一,附条件的行政行为种类
附条件的行政行为是指在行政行为中指明某一将来不确定发生的事件,把该事件的成就作为行政行为生效或者终止效力的根据。根据条件的不同性质,附条件的行政行为可以进一步细分为:
附延缓条件的行政行为即行政行为效力的发生取决于所附条件的成就。在条件成就之前,行政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一旦条件成就,行政行为即产生法律效力。
附解除条件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行为效力的终止取决于所附条件的成就。在条件成就之前,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一旦条件成就,行政行为即失去法律效力。
第二,附期限的行政行为的种类
附期限的行政行为是指在行政行为中指明某一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以期限的到来作为行政行为生效或者终止效力的根据。
根据期限的不同作用,附期限的行政行为可以进一步细分为:
1, 附始期的行政行为即行政行为从某一时期开始发生法律效果。在期限到来之前,行政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期限届至时,行政行为即产生法律效力。
2,附终期的行政行为即行政行为在将来某一时期失去法律效果。在期限届满之前,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期限届满时,行政行为即失去法律效力。
附条件的行政行为和附期限的行政行为在种类上各有其特点,且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行政行为类型。同时,行政机关在实施这些行政行为时,应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相关的条件和期限要求,以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附条件的行政行为和附期限的行政行为在实践中的应用
政府的职能是一些行政行为来体现与落实的,而附条件的行政行为和附期限的行政行为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是不同的。
第一,附条件的行政行为在实践中的运用一般可分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合同、行政征收等类型。
例如行政处罚中的附条件生效是指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行政机关可能会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当事人的悔过表现等因素,决定处罚的附条件生效。例如,对于某些轻微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可能会给予当事人一定的整改期限,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如果当事人在期限内完成了整改,行政处罚将不再执行;否则,将依法实施处罚。
行政许可中的附条件批准是在行政许可领域,行政机关在作出许可决定时,可能会附加一些条件。这些条件通常是与许可事项直接相关的,旨在确保许可事项的实施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例如,某企业申请环保许可时,行政机关可能会要求其先完成某些环保设施的建设或改造,然后才能获得许可。
行政合同中的附条件履行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签订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在某些情况下,行政合同的生效或履行可能会附加一些条件。例如征收补偿协议中的附条件生效,最典型的是预征收协议往往会约定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比例达到全部被征收户数的一定比例之后,行政机关发布房屋搬迁公告或通知,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才生效。
第二,附期限的行政行为在实践中的运用。也是存在多种情况的。
例如行政许可中的附期限批准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通常会明确许可的有效期限。例如,驾驶证、营业执照等许可证件都有明确的有效期。在有效期内,行政相对人可以行使许可权利;期限届满后,需要重新申请或续期。
行政处罚中的附期限执行则是在行政处罚执行过程中,行政机关可能会给予当事人一定的履行期限,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如果当事人在期限内履行了处罚决定,将避免进一步的法律后果;否则,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行政征收中的附期限征收是指在行政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可能会规定一定的征收期限。例如在房屋征收中,行政机关可能会要求被征收人在一定期限内与征收机关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工作。如果未在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行政机关将作出行政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如果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行政复议和诉讼又未主动履行征收补偿决定的义务,行政机关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搬迁的措施。
行政合同中的附期限履行是指在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可能会约定合同的履行期限。例如,在政府采购合同中,通常会明确货物的交付时间、服务的提供时间等。如果合同一方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将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掌握附条件的行政行为和附期限的行政行为的异同,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实务中从而加以正确的运用不仅有助于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还有助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附相关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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