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案处理是什么意思有什么规定
发表时间:2025-02-03 17:11:57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2次 另案处理是什么意思
另案处理是指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涉嫌共同犯罪案件或者与该案件有牵连关系的部分犯罪嫌疑人,由于法律有特殊规定或者案件存在特殊情况等原因,不能或者不宜与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同案处理,而从案件中分离出来单独或者与其他案件并案处理的情形。
对于共同犯罪中的部分成员进行“另案处理”,也就是实质上拆分案件进行审理的情况屡见不鲜。这对于查明案件事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无疑会产生较大的剥夺和损害。辩护律师在遭遇案件拆分进行处理时,应当从事实和法律等多个层面分析利弊,确保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另案处理的法律规定
需要明确一点:《刑事诉讼法》对于“另案处理”没有作任何明文规定。
另案处理的司法解释
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明确:不构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不应当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拟作或者已作行政处罚、终止侦查、已作出过不起诉、已作出过刑事判决等7种情形,不适用“另案处理”。
禁止适用“另案处理”的几种情形
根据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明确:不构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不应当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拟作或者已作行政处罚、终止侦查、已作出过不起诉、已作出过刑事判决等7种情形,不适用“另案处理”。
如有上述情形,公安机关应当将前述处理结果在提请逮捕书或者起诉意见书中注明,并且还应该将相应法律文书或者证明材料随案移送。
也就是说,审判实践中公安机关将一些犯罪行为相对轻微的同案犯,以“另案处理”的方式分案处理,但在对主要犯罪嫌疑人移送起诉过程中,不载明被另案处理人已作出或者拟作出的处理结果,不随案移送相应处理文书和证据材料的做法,是严重违法的。
可以适用“另案处理”的六种情形,以及应该附载的证明材料
1.需要移送其他机关管辖的。
应当提供移送管辖通知书、指定管辖决定书等证明材料。
2.系未成年人犯罪。
应当提供未成年人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等材料。
3.在逃、无法到案的。
应当提供拘留证、上网追逃信息等材料。
4.涉嫌其他犯罪需要进一步侦查的。
应当提供其他案件的立案决定书等材料。
5.需要继续侦查,而其他同案符合移送起诉条件的
应当提供相应说明材料。
6.兜底条款:其他情形。
检察机关对“另案处理”的监督审查
《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规定:公安机关在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时,对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中注明“另案处理”,并将涉嫌犯罪的主要证据材料的复印件,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随案移送;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对于适用“另案处理”的案件,应当一并对适用的合法、适当进行审查。
对于在提请逮捕时适用“另案处理”,但在移送审查起诉时相应原因已经消失的,应当一并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另案处理”存在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
当事人及辩护人对“另案处理”的反驳
1.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针对不当“另案处理”的情形,可以积极进行投诉、控告等方式。
《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第7条明确“适用另案处理可能引起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他相关人员投诉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重点审核”。
2.辩护律师针对“另案处理”侵害犯罪嫌疑人权益,可能导致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出现偏差的,应当积极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进行沟通。口头或书面分析、评价分案处理所带来的危害。
特别针对审判实践中容易出现滥用情形的“需要继续侦查,其他同案符合移送起诉条件的”,应当从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的关联性、同一性等角度出发,重点论述共同犯罪之间的牵连关系,以及分案处理对未移送起诉人员在程序权利方面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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