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二十一条全文规定及专业律师解读
发表时间:2025-02-19 19:32:31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297次一、刑法第二十一条原文全文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二、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是什么意思? 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是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1、起因条件: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
危险的来源多种多样,例如,大自然的自发力量、动物的侵袭、人的疾患饥饿等特殊情况、人的危害行为都可能给合法权益带来现实危险。如果现实上不存在危险,行为人误以为危险存在进行所谓避险行为的,构成假想避险。假想避险造成损害构成犯罪的,有过失,成立过失犯罪;无过失的,则为意外事件。
2、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
即危险已经发生尚未清除,合法权益正处于威胁之中。在危险尚未发生或者已经清除的情况下进行避险饿,称为“避险不适时”,适用防卫不适时的处理原则。
3、限制条件:出于不得已损害另一法益
出于不得已,是指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之时,没有其他合理方法可以排除危险,而损害较小法益以保护较大法益,实属无奈之举。
4、主观条件:具有避险意识
紧急避险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具有避险意识。避险意图包括避险的认识因素与避险的意志因素。避险认识是指行为人认识到法益面临现实的危险,只有损害另一较小法益才能保护该较大法益。避险意志是指行为人出于保护法益免受危险的目的。没有避险意识,其行为恰巧符合紧急避险的客观要件的,属于偶然避险,其处理原则与偶然防卫相同。
5、限度条件:必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所造成的损害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并且只是在足以排除危险所必需的限度内。缘由在于紧急避险是以损害一种法益的手段来保护另一法益,故不允许为了保护某一法益而对其他法益作无限制的损害,故此,相较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损害限度作更为严格的控制。这也是两者的重要区别之一。
三、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紧急避险不具有违法性
紧急避险之所以不具有违法性,是因为其本质在于避免现实危险,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牺牲较小法益以保护较大法益。损害的较小法益,针对的是第三者的合法利益,而不是针对危险本源进行损害,这也是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区别的关键。避险过当不是独立的罪名,对其定性应依照避险过当行为人所触犯的具体罪名来确定。
四、刑法第二十一条修改了吗
刑法第二十一条并未发生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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