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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林波:电信诈骗案中底层员工司法宽宥

发表时间:2025-03-02 19:57:26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72次

  电信诈骗案中底层员工司法宽宥路径探析:以不起诉、免罚与缓刑为视角

  在电信诈骗犯罪中,底层员工的法律责任认定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近年来,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逐步形成“分层处理、宽严相济”的司法理念,对情节轻微的底层员工采取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等措施,既体现法律威慑力,又彰显司法温度。本文结合典型案例与法律依据,对此类情形进行系统分析。

  一、法律依据与司法原则

  根据《刑法》第27条,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刑事诉讼法》第177条明确,对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的案件可作不起诉处理。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亦强调对未成年人、学生等特殊群体需综合考量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避免“一刀切”。

  二、不起诉的典型情形与案例

  1. 法定不起诉:不知情或情节显著轻微

  若员工对诈骗活动不知情或参与程度极低,检察机关可直接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例如,山东冠县女大学生刘某在朋友诱骗下提供银行卡用于转移诈骗资金,虽涉案流水达49万元,但因系在校学生、初犯且退赃认罚,检察机关最终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2. 酌定不起诉:认罪悔罪与情节轻微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退赃等从宽情节的,可适用酌定不起诉。福建某案中,员工刘某某提供5张银行卡帮助洗钱,因自首、认罪认罚且系初犯,检察机关认定其“情节轻微”并作出不起诉决定。

  3. 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或责任不明

  当员工行为与诈骗结果因果关系难以证明时,可能适用存疑不起诉。例如,某员工仅参与电话催收,未直接实施诈骗,因无法证明其主观明知犯罪,最终未被起诉。

  三、免于刑事处罚与缓刑的适用

  1. 学生与未成年人特殊保护

  湖北郧西县两名高中生小张、小李误入电诈团伙拨打诈骗电话,因系未成年人、初犯且认罪态度良好,检察机关召开听证会后作出不起诉决定,并通过“以案释法”进行教育。类似案例中,在校学生孙某某因出售银行卡被查,但因学业表现良好且退赃,最终免于刑罚。

  2. 从犯地位与辅助作用

  底层员工若仅承担辅助性工作(如拨打电话、提供技术支持),通常被认定为从犯。福建某案中,员工汪某某参与网络贷款APP催收,因系从犯且坦白认罪,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

  3. 退赃退赔与修复社会关系

  积极退赃是减轻处罚的关键因素。在最高法公布的申某涛案中,被告人通过退赔获得从宽处理;河南某案中,员工马某某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最终免于刑罚。

  四、司法实践中的争议与平衡

  尽管宽宥政策有利于挽救误入歧途的底层员工,但需警惕滥用风险。司法机关需严格审查以下要素:

  主观明知程度:是否明知参与诈骗活动;

  行为参与深度:是否直接实施诈骗或仅提供边缘帮助;

  社会危害性:涉案金额、被害人损失及社会影响。

  例如,招募未成年人实施诈骗的主犯即使认罪,仍可能被从重处罚。

  五、结语

  电信诈骗犯罪治理需兼顾打击与挽救。对底层员工的司法宽宥,体现了刑法“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亦需通过普法教育、企业监管等多方协作,从源头减少犯罪诱因。正如检察官警示:“网络安全无小事,唯有保持清醒头脑,方能守护好人生防线。”(作者刑事辩护律师林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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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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