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是否可以公示?哪些内容可以公示?如何公示?
发表时间:2017-11-10 13:21:55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1524次
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对案件的有些情况予以公示。可以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1)罪犯的姓名、年龄等个人基本,隋况;(2)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3)罪犯历次减刑情况;(4)执行机关的减刑、假释建议和依据。
公示应当写明公示期限和提出意见的方式。
公示地点为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面向社会公示。
本项内容主要来源于《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参考了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施行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征求意见稿没有将“罪犯的年龄等个人信息”规定为可以公示的事项。针对征求意见稿,有意见提出,一是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面向社会公示”,是否会侵犯罪犯隐私权?二是将“罪犯的年龄等个人信息”、“罪犯考核期内的奖励和处罚情况”增加为应公示的内容,明确公示期限、意见反馈方式等。三是实践中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的,.都会在罪犯服刑场所先予公示,人民法院不应再重复公示。经研究,将“罪犯的年龄等个人信息”规定为应公示的事项,其他意见没有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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