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哪些材料?
发表时间:2017-11-10 13:21:3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306次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人民法院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哪些材料?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人民法院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材料是否包包下列内容:(1)减刑、假释建议书;(2)终审法院的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3)罪犯确有悔改、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4)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5)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6)根据案件情况需要移送的其他材料。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假释案件提出的检察意见,应当一并移送。经审查,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提请减刑、假释的执行机关补送。
本项内容来源于《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五十条,主要借鉴了《1998年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六十三条和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施行的《减刑假释规定》第二十四条。针对征求意见稿,有意见提出,一是将“终审法院的裁判文书”修改为“与本次服刑相关的裁判文书及曾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裁判文书”,以利于全面掌握罪犯是否为累犯等情况,便于对罪犯充分评判。二是针对病、残罪犯,增加一项:“病、残罪犯的病情、残疾程度医疗证明、评定证明”,以利于判断罪犯的病残状况,正确适用减刑、假释。三是增加规定补送材料的限制时间。四是增加规定“罪犯执行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赔偿情况的材料”。经研究,没有采纳意见一,理由是:终审法院的裁判文书对相关情况会有记载,没有必要提供所有的裁判文书。另外,要求执行机关提供服刑罪犯所有的前科裁判文书可能勉为其难。关于意见二,罪犯的病、残情况并不是提请减刑、假释的必要材料,没有必要特别要求,对一些特殊的罪犯有要求的,兜底项可以包括。关于意见三,人民法院的司法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其他机关的行为提出要求不妥,不能采纳。关于意见四,没有采纳。理由是:不是所有的被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都负有履行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赔偿的义务,实践中执行机关对此也很难完全掌握,对于需要提供相关材料的,可以通过兜底项规定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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