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当事人和解程序的适用条件?
发表时间:2018-01-26 08:51:5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447次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如何理解当事人和解程序的适用条件?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早在各地司法机关积极探索公诉案件当事人和解的过程中,就有意见认为当事人和解存在“花钱买刑”的嫌疑,有违正当程序的理念,且当事人的经济实力对能否达成和解具有决定性的影响,不符合正义的要求。刑事律师认为,将当事人和解等同于“花钱买刑”,是对当事人和解程序的极大误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花钱”就可以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只有被告人自愿真诚悔罪,并且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才符合和解条件。此外,当事人和解虽与当事人的经济实力有一定关系,但并非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经济实力。如果被告人不悔罪,或者虽然悔罪并愿意赔偿损失,但未能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都不具备和解的适用条件,不能进行和解。同时,即使被告人经济实力较差,但其自愿真诚悔罪,通过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也可以进行和解。对于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方式,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方式,在司法实践中,也可以采用其他的方式。例如为被害人提供特定的辅助、帮助抚养被害人家属乃至作义工、进行社区劳动等合法方式,都可以视为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方式。
特别指出的是,对于适用当事人和解程序的案件,还应当满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要求。在前期实践探索过程中,理论界和实务界对适用该程序是否应设定事实、证据要求以及设定何种要求存在不同的意见。实务界的观点有以下几种:(1) -些实践部门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才能适用当事人和解。例如江苏省的规范性文件中就作此要求。(2) -些实践部门要求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才能进行和解。例如四川省的规范性文件就作此要求。(3) -些实践部门要求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并且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即可适用当事人和解。例如烟台市的规范性文件就作此要求。(4)只要当事人自愿,即可适用当事人和解,无需规定事实、证据条件。在此前各地开展的公诉案件和解实践中,也有案件事实尚未完全查清就成功和解的案件。对此问题,理论界也存在较大的分歧。有意见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应成为和解的条件。有的案件证据不充分,但被告人认罪,适用和解刚好可以解决证据不充分的问题。也有意见认为,对于适用当事人和解的案件,只需达到立案要求即可,不需要更高的事实要求,否则就会减少通过和解解决案件的可能性。还有学者指出,证据存在瑕疵、犯罪事实存疑的案件不能适用和解,否则可能增加冤错案件发生的几率,还可能恶化量刑失衡的现象。刑事律师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和解在刑事诉讼的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都可以适用。从确保案件质量的角度,为了避免出现错误,应当要求当事人和解满足一定的事实、证据要求。即使是国外的辩诉交易制度,也有事实基础方面的要求。具体而言,考虑到适用当事人和解程序的案件,均是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因此可以参照刑事诉讼法有关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规定,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如果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不能适用当事人和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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