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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

发表时间:2017-11-10 13:20:54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663次

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当事人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刑事诉讼法有关当事人和解程序适用菹围的规定,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可见,区分不同类型的案件具体适用“从宽”或者“从严”的政策,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髓所在。实际上,各地司法机关在探索刑事和解的过程中,均对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作出了限定,既从正面规定了和解的适用范围,又从反面规定了不适用和解的案件范围。为了避免滥用当事人和解导致不良后果,立足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刑事诉讼法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两个层面对当事人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作出了必要的限定,即只有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主要侵害个体法益的轻罪案件(即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才可以适用当事人和解程序。此外,如果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也不适用当事人和解程序。之所以对当事人和解适用的案件范围作出上述限定,一方面吸取了实践中的有益经验,另一方面也吸纳了理论界的一些合理建议。

  1.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情形。由于该类犯罪侵害的主要是个体法益而非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通过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而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既有助于妥善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也不至于对国家刑罚权的运作产生不良影响。许多学者都认为,对于此类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有明确被害人的轻微犯罪,可以适用当事人和解。①实际上,各地司法实践部门在积极探索开展公诉案件当事人和解的过程中,也都对案件范围作出了类似的限定。例如江苏省、四川省、河北省廊坊市、上海市金山区相关司法机关下发的有关刑事和解的规范性文件中,均将案件范围限定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刑事案件,同时规定对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等严重侵害国家或者公共利益的案件不适用刑事和解。刑事诉讼法将当事人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限定于轻罪案件,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以及惩治犯罪的实际需要。实践证明,对于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适用当事人和解程序,有助于恢复邻里关系和社会秩序,社会公众也容易接受,能够取得较好的成效。

  对于什么是“民间纠纷”,司法部1990年发布的《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纷的范围,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的民间纠纷,即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不少地方建议司法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民间纠纷进行界定。经研究,刑事律师认为,若从民事角度对民间纠纷进行明确界定,反而不利于部分刑事案件的处理。比如盗窃案件,可能并不涉及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但如果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似也可从宽处理。因此,不对民间纠纷予以明确,为法官留下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空间,更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和谐。

  对于如何理解“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节以及司法审判惯例进行评价,而不能仅以法定最高刑是否为三年为标准。一般而言,在不考虑和解的情况下,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应当判处的刑罚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就可以适用和解程序。比如,被告人参与故意伤害犯罪致人重伤,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其系从犯,依法应当判处的刑罚是二年有期徒刑左右,此时,对该被告人就可适用和解程序。

  2.对于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由于该类过失犯罪案件行为人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同时该类犯罪与其他故意犯罪相比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对抗较小,通过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而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有助于教育、感化和挽救被告人,也容易得到社会的认可,进而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符合该条件的交通肇事案件都是通过当事人和解的方式处理的,通过和解有助于确保被害方及时获得赔偿,同时也节约了司法资源,案件处理效果较好。而过失的渎职犯罪案件因涉及公权力的行使,无论罪行轻重,一律不适用和解程序。

  3.对于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不适用当事人和解程序。对于“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理解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被告人在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前五年内曾经故意犯罪的,无论该故意犯罪是否已经判决,均应当认定为“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后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提出,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就认定为犯罪,存在逻辑问题。经研究,采取该意见,在司法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不再对“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作为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但刑事律师认为,该规定的精神仍然要坚持,主要考虑:被告人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说明其人身危险性较大,若对其适用当事人和解程序,不利于发挥刑罚特殊预防的功能,社会效果也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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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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