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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后能否再提起附带民事诉

发表时间:2021-01-12 17:23:42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457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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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经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书,之后能否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双方当事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已经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书,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能否受理,专业刑辩律师分析如下:
  部分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意见认为:对于双方当事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书,被告人已经根据刑事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物质损失,被害人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反之,如被告人并未对被害人作出实际赔偿,或者协议约定被告人赔偿的数额尚不能弥补被害人遭受的全部物质损失,在进入审判环节后,被害人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主要理由是:如被告人已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作出足额赔偿,则其赔偿义务已经实际履行完毕,被害人据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基础已不存在,故对其诉讼请求可以依法不予受理。同时,这也是为了使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的相关工作能够收到应有成效,避免公检法机关在不同诉讼阶段重复劳动。
  另一部分刑事辩护律师则认为:双方当事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已经刑事和解书,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害人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仍应受理。主要理由是:其一,刑事和解协议毕竟只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法律并未明确刑事和解协议签署后不得反悔,不能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其二,未经审理就无从准确判断被告人是否已对被害人作出足额赔偿,若对被害人的诉求不予受理,就限制、剥夺了被害人的诉权,也不利于矛盾化解;其三,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全部物质损失的,基于民事法律上自愿处分的原则,被害人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可以依法驳回。因此,被害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998年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即规定:“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
  《2012年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双方当事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已经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刑事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分析理由:一是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书后还到人民法院起诉违背了诚信原则,易被人钻法律漏洞,增加法院不必要的工作量,不利于双方当事人在公安、检察阶段早和解、早化解矛盾,也会挫伤公安、检察人员主持刑事和解的积极性,故原则上不予支持;二是不予受理的前提条件是已经全部履行刑事和解协议书约定的赔偿义务。是否已经全部履行刑事和解协议书约定的赔偿义务,在立案审查时就可以审查判断。如果要求已经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物质损失”,在立案时就难以判断,只有经过法庭审理,才能确定是否已经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物质损失。这必将导致是否立案的争议。三是如果被害人提出证据证明刑事和解协议书确实违反了自愿、合法原则,则法院可以受理。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出现了签署刑事和解协议书时不能预见的情况,比如当时伤情稳定,但后来伤情恶化,增加了大量医疗费,被害人以新的事实起诉要求增加赔偿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如果刑事和解协议书确实显失公平,被害人以刑事和解违反合法原则起诉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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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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