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答疑侵占罪的立案追诉
发表时间:2017-11-08 10:33:27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2288次刑事辩护律师答疑侵占罪的立案追诉
作为侵占罪的专业辩护,应当重点把握以下两个方面:
一、侵占罪与民事纠纷的界限
(一)不返还借贷款物的行为不能以本罪论处
侵占罪犯罪对象的财物仅限于行为人只取得占有权而没有取得处分权的财物。通过借贷关系取得具有处分权的种类物(如现金、大米),事后不履行偿还义务的,不能以侵占罪论处。在借贷合同中,借贷合同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包括占有权和处分权在内)已经转移给行为人,只不过行为人因此负有向债权人偿还债务的义务而已,这与把自己持有的无处分权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是有原则区别的。需要注意的是,应当区分借贷关系与借用关系(转移占有权等但不转移处分权)的区别,借用特定物不退还的,可以构成侵占罪。
(二)有正当理由不退还或不交出财物,不能以本罪论处
如果行为人依法主张用代为保管的财物抵销委托人对自己所负的其他债务,但委托人执意不肯的,不能以侵占罪论处。或者所有人、委托人不依照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支付保管费、承诺的酬金等费用的,行为人有权拒绝交还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失物、埋藏物。例如,《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100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二、侵占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
区分侵占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是侵占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迄今为止,尚无司法解释对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作出规定。南京刑事律师认为,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可以参照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对最为相似的职务侵占罪的标准确定侵占罪的追诉标准。即侵占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未达到这一标准的,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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