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案件中刑事律师如何抓住物证效力展开辩护
发表时间:2017-11-10 07:57:07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618次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毒品案件中刑事律师如何抓住物证效力展开辩护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南京刑事律师所代理的多起毒品犯罪案件中,物证一直是确定案件事实、判断当事人罪与非罪的核心要素。刑事律师为毒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无罪或者罪轻的辩护,必须牢牢抓住这个核心要点,力图推翻物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排除物证的证明力。
根据南京刑事律师多年以来的毒品犯罪案件辩护经验,以物证证据效力为核心的辩护方法,主要要抓住以下几点:
首先,如果毒品已经被查获或者灭失,这时辩护人就可以考虑进行无罪辩护,而且无罪辩护的成功率也比较高。这主要是因为,如果毒品原物没有被查获或者已经灭失的,公诉机关就无法证明贩卖、运输、走私毒品的事实确实存在,因为贩卖、走私、运输毒品的犯罪,作为一种侵犯特定物品管理秩序的犯罪活动,如果其犯罪的对象毒品,也就是海洛因、甲基苯丙胺、鸦片、大麻或者其他的管制药品,不能证明确实存在,就无法认定行为人的犯罪事实。
如果公安机关不但未能查获毒品原物,甚至也没有查获到他人交付给行为人的毒资,或者是行为人本身用以购买他人货物的毒资,更没有查获用于分包毒品的工具和装载毒品的箱包、购物袋、包装盒等物品,就无法让当事人贩卖、运输、走私毒品的犯罪事实形成互相印证的证据链条,无法让主审法官产生被告人确实实施了,相应毒品犯罪的类型内心确信。
在南京刑事律师办理的一起贩毒案件中,公安人员查获了一大包净重五公斤的疑似毒品,当事人家属非常紧张地询问:贩毒多少克判死刑?本辩护人回答:先不要问贩毒多少克判死刑的问题,先要看被查获的物品是否是毒品、是哪种类型的毒品、纯度怎么样。果然,经过公安机关委托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查获的物品并不是毒品,其他印证被告人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的相应证据也并不充分,所以辩护律师成功地为当事人做了无罪的辩护。
其次,对于毒品原物已经查出但是其来源不明的,一般不会影响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指控并定罪量刑,但查出的毒品是否与当事人存在关联性,则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罪与非罪的问题。在本律师所办理的一起毒品辩护案件中,当事人王某受他人欺骗对夹藏毒品的包装袋重新装袋,但不知其中装有毒品,该案主犯也承认该事实,最终王某获无罪释放。毒品辩护律师在辩护过程中,要注意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毒品属于第三人所有,或者侦查人员查获毒品的地点是否在与当事人具有紧密联系的处所,如不是在当事人家中找出而是在附近草丛中找出,包装上也未查出当事人指纹,就不能认定该毒品是当事人所有;在他人住处查出的毒品,也不能想当然地认定属于当事人所有。毒品案件辩护律师的职责就是找出定罪过程中关联性的漏洞,最终达到无罪辩护的目的。
最后,是其他证据能否和查获的毒品相互印证,证明当事人犯有所指控的犯罪行为,其他证据可能包括用于夹藏毒品的机器设备、用于称量毒品数量的电子秤、当事人体液或血液中有检出毒品成分、包装袋上是否留有当事人的指纹等等,这些在案物证能否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从而证明当事人确实实施了贩卖、走私、运输毒品的犯罪,应当根据各在案物证证明力的大小,结合具体案件进行分析,比如在南京刑事律师曾经办理的一起毒品案件中,虽然在出租屋内搜到了毒品,但此时当事人刘某正在出租屋附近钓鱼,出租屋也是另一名被告人周某所租用,不能证明毒品和刘某存在任何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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