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辩护律师谈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区别和联系
发表时间:2018-01-21 16:41:1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223次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南京刑事辩护律师谈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区别和联系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是两个既有一定联系,又存在很大区别的罪种,很多辩护律师或者当事人往往会将之混淆。刑事律师在为当事人进行辩护的过程中,正确地判断罪名,有利于有的放矢的进行辩护,更不要说某些罪名的法定刑和实际判处的刑罚存在很大的差距,如何在事实的基础上选择所辩护的罪名,和委托人的利益息息相关。南京刑事律师作为对于刑罚有着深入研究的一位资深律师,对于上述两个罪名进行了比较鉴别,现在将个人心得体会发表如下,供大家参考。
首先,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的一个重要的区别就是招摇撞骗罪的犯罪行为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因此,其构成要素确实与诈骗罪的虚构事实从而让他人信以为真从而违背真实意愿地交付财物有相通之处。然而,招摇撞骗罪的犯罪后果是诈骗罪所不具备的,那就是这种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因此国家立法机关将之在刑法中作为一种独立的刑事罪行对其进行规制。按照最 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行为人的行为同时触犯照耀诈骗罪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其次,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之间是法条竞合关系,招摇撞骗行为实际上是广义的诈骗犯罪行为的一个特殊形态。法律之所以规定独立的招摇撞骗罪,除了保护人民的财产权益之外,更重要的是维护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威信,让广大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充满信心,防止招摇撞骗的犯罪分子败坏国家机关的形象。因此,凡是既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又以此为基础进行诈骗的,如果诈骗的金额较小,则此时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占主要方面,对国家威信的损害占主要方面,应该以招摇撞骗罪定罪处罚;对于诈骗特别巨大的情况,此时骗取被害人财物,对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进行损害占主要方面,应该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级法院近年的判例、最高人民法官的相关见解和南京刑事律师在实务中所掌握到的一般规律,招摇撞骗罪在骗取金额较大的时候,认定为招摇撞骗罪,不认定为诈骗罪;在骗取金额巨大的时候,仍然认定为招摇撞骗罪;在骗取金额特别巨大的时候,才应该认定为诈骗罪而不认定为招摇撞骗罪。当然,所谓较大、巨大或者特别巨大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各地的认定方式也并不完全相同,但是这背后的逻辑是清晰的:那就是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行为所骗取金额并不特别巨大的时候,对行为人以招摇撞骗罪定罪更能体现行为的本质特征,而当数额特别巨大时,由于招摇撞骗罪最高刑罚为十年,以招摇撞骗定罪会导致罪刑不适应,量刑过轻,因此只能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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