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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律师:如何应对当事人过度期望

发表时间:2018-03-03 11:45:57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747次

资深辩护律师姬传生发现很多朋友对南京刑事律师:如何应对当事人过度期望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刑事辩护过程中,辩护人和被告人的目的是一致的,那就是尽最大可能的减少当事人所受的刑罚,甚至获得免于刑事处罚、缓刑或者无罪等实际上可以免除刑事处罚的最终结果。但是采用何种具体的诉讼辩护策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家属经常与辩护人存在不同看法。比如当事人认为自身有罪,认罪坦白可以减轻刑罚,而辩护律师认为,根据事实和法律,当事人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做无罪辩护有较大的把握;当当事人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时候,辩护律师根据自己对法律的了解、常年的辩护经验认为根据目前的事实证据,法院认定构成犯罪的可能较大,应当从减轻量刑入手进行辩护,此时,辩护律师和当事人之间就存在着矛盾。那么律师遇到这种情况,需要怎么处理呢?作为在省级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部门工作多年,拥有丰富诉讼经验,并已成为部门主任的资深刑辩律师,南京刑事律师认为。
  
  首先,我们作为专业律师,一定要明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的规定,辩护人是有自己独立的辩护权的,不受当事人左右,只要等辩护律师认为自己的辩护策略是正确的,是有利于当事人的最大权益的,即使当事人及其家属反对,辩护律师也应当坚持。被当事人牵着鼻子走的辩护律师不会成功的,因为如果辩护律师向当事人承诺实现不切实际的愿望,最终就会砸了自己的牌子;在辩护策略上过分迁就当事人,则会使辩护的效果大打折扣,最终适得其反。
  
  其次,辩护律师需要对当事人的特点有所把握,辩护人和当事人的目标虽然最终是一致的,但是思维特点并不相同,辩护律师的思维是基于自身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诉讼经验,对案件进行审慎客观的分析,并由此产生独到的辩护策略; 而当事人却往往从普通百姓的感性思维出发思考问题,不顾客观条件,要求让自己获得不切实际的无罪判决或者轻判。南京刑事律师在过去的辩护生涯中,就经常遇到这种思维方式的当事人。在这种情况之下,律师首先要充分的与被告人及其家属要充分的与被告人及其家属,了解他们对于辩护所持的态度和对结果的预期,并将自身的辩护方案,为他们做详细的讲解,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
  
  第三,辩护律师不能过度迎合当事人的期望值。很多时候当事人对自身的判决结果较为乐观,认为自己能够获得轻判,但辩护律师经过会见当事人和调阅相关卷宗后,认为案件的性质比较严重,判决有可能较重,那也只能在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允许的范围之内,为其获得尽可能轻的量刑。何况,民事案件可能有较为明确的胜诉标准,比如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被告的赔偿责任是否得以免除、诉讼费由谁负担等等,但刑事案件却难有明确的胜诉标准,,因为无罪或者不起诉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是比较罕见的,大部分被告人必须接受有罪判决。假如律师让一个本来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的案件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当事人有可能认为量刑过重,辩护律师没有尽到自己的职责。然而,由于刑法量刑规范本身固有的模糊性,在一个量刑幅度的两端判决可能都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惯例,律师能做的就是通过举证和辩论环节让判决尽可能向有利于当事人的方向偏移。如果律师迎合当事人的心理,做出不切实际的宣传,最终只会害人害己,给自己惹上麻烦。相反,律师应该将案件的,消极因素和不利情况,尽可能如实的向当事人及其家属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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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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