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理解民营企业“原罪”,刑辩律师需要人文关怀
发表时间:2018-03-16 23:22:4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55次资深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正确理解民营企业“原罪”,刑辩律师需要人文关怀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目前,由于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而企业家特别是民营企业家的法治意识和经营行为的规范性尚待提高,常常一不小心就触犯了刑律,受到法律的严肃追究。作为专业的刑事律师,而是保障被告人的人权和诉讼权利,确保其免受刑事追诉或受到较轻的刑事追诉。企业家刑事辩护涉及到企业家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甚至生命,作为越来越突出的一块律师业务领域,在处理相关刑事诉讼业务时,律师需要树立法制意识、职业意识、使命意识,不断提高自己的辩护水平。南京刑事律师作为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律师和省级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部门的负责人,对这个问题形成了自己比较深入的看法。南京刑事律师认为,开展企业家刑事辩护,一定要立足于“关切”。那么,如何体现和做到“关切”呢?
首先,辩护律师要感同身受地了解民营企业家身陷囹圄后的出境。自从当事人身陷囹圄之后,可以说就成为了最严厉的社会规范——刑法的打击对象,对某些著名案件来说,当事人甚至会成为全社会的众矢之的。这种情况下,如果连辩护律师都不关切当事人,无法为当事人提供法律上和情感上的支持与协助,当事人将面临极度失望、甚至精神崩溃的境地。最近几年来,随着反腐进程的不断推进,大量官员落马,牵连出和他们之间有权钱交易的许多企业家也遭受到刑事处罚。我们对这些沦为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当事人,首先要做到关切。在关切之余,就是要对相关的罪与非罪、一罪还是数罪、此罪还是彼罪的问题做到心中有数,脉络梳理清楚。不能让民营企业家因为经营过程中只承担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的行为,最终却承担了刑事责任,这不符合法治的原则和精神。
其次,辩护律师一定要认识到,民营企业家在整个社会发展中,对于社会的重大贡献。民营企业家在我国的发展和建设过程之中,特别是在经济转型和经济危机的时候,为了稳定国民经济,提供足够的就业岗位,发展国家综合实力,作出了巨大贡献。这一贡献是不容否定的,也是不能否定的。当然在民营企业作出重大贡献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经营不规范的行为,无可否认的是,这也与我国早期的创业环境、经商环境密切相关,特别是和法制不健全、少数领导干部贪污腐败消极现象有关。民营企业家违反了法律,应当受到追究,但是需要历史地辩证来看待这个问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第三,对于民营企业的所谓原罪,需要正确的认识。社会上经常说,民企有所谓原罪,这样说是不准确的。有些民营企业就不一定有原罪。即使对于那些有原罪的企业,也需要正确地认识,辩证地看待。很多民营企业在发展之初,第一桶金或者第二桶金的时候,钻了法律的空子,或者打了法律的擦边球,但之后也通过管理规范化逐渐转型成为正规的守法企业。对这种现象,应当如何看待?辩护律师的主要职责是针对此次公诉机关的指控,全面审查相关证据能不能够证明待证事实,能不能够形成完整且互相印证的证据链,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有效的辩护策略。只要所谓原罪没有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公诉机关提出公诉,则辩护律师在辩护时,不应考虑所谓原罪的问题,更不能戴着有色眼镜看待民营企业家,认为所有民营企业家存在着犯罪的基因和原罪的污点。如果这样,是做不好有关的辩护工作的。
第四,辩护律师需要深刻认识转型中民营企业的发展。对民营企业的发展,我们必须要正确看待,不能够主观的要求它必然符合我们先入为主的设置的一些标准。中国现在能发展成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是无法和广大民营企业的贡献相分割的。中国在二三十年的时间段里面的跳跃式发展,甚至已经超过了很多国家上百年的发展,必然出现大量具有转型时期特殊性的问题。所以辩护律师需要认识到很多民营企业家的经济行为,有些属于其个人行为,有些则是属于在特定的制度和体制下所普遍存在的行为。即使这些行为在刑法评价上已经符合了构成犯罪的条件,但实际掌握的司法政策仍然有可能根据其情节轻重的不同给予不同的处理,情节较轻的,有可能不予起诉,甚至不认为构成犯罪。
第五,辩护律师走入民营企业家的内心。辩护律师要让涉嫌犯罪的、被关押在看守所内的民营企业家感受到温暖。辩护律师要让民营企业家感受到,虽然他可能已经违法犯罪了,律师仍然,对这个情况有一个实事求是的、有针对性的评估,这样既会对他产生一定的安慰作用,让他正确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性质,又有利于辩护律师和当事人之间建立信赖关系。辩护律师对民营企业家在转型时期的发展,对他们的成绩要充分的肯定,对他们的问题要实事求是的予以评价,对他们的行为要从事实证据方面加以厘清,不能首先带着偏见和误解。只有我们走进了民营企业家的心里,我们才能够真正做好民营企业家的辩护人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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