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辨析刑事速裁的工具理性和底线正义
发表时间:2021-10-09 10:19:4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837次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律师辨析刑事速裁的工具理性和底线正义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辩护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职能之一, 辩护权更是现代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享有的基本人权。在现代刑事诉讼理念和构造中, 控审分离, 无控诉则无审判, 保证了审判权启动的正当性; 无辩护即无审判, 则保证了审判权运行的正当性。 根据 2014 年 6 月 27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 2014 年 8 月 22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 试点工作正式展开。南京刑事律师作为刑事领域的一位具有丰富经验的资深律师,下面就刑事速裁程序中所存在的问题、刑事速裁程序如何通过工具理性实现底线正义,如何在实体正义、程序正义和司法效率中取得动态的、可接受的平衡等问题,阐述自己的一点看法,希望对大家有所裨益。
一、刑事速裁程序的优点
1. 工作效率得以明显提高
刑事速裁程序是在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的迫切需求下出现的, 因此, 通过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来提升程序效率, 是刑事速裁程序应实现的重要目标。刑事速裁程序通过对办案流程的简化, 在庭审、裁判、宣判等多个方面实现了程序之"速", 即程序的快速运行。
2、被告人权益得到保障
其一, 被告人具有程序选择权, 对于这一方面, 主要体现为两点, 第一点是体现在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设置上, 即被告人认罪认罚与对适用速裁程序的同意是适用该程序的重要前提, 也是刑事速裁程序正当性的重要基础; 第二点是体现在程序的启动权设置上, 《办法》指出, “辩护人认为案件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 经犯罪嫌疑人同意, 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按速裁案件办理”, 通过赋予辩护方对程序启动的建议权, 为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提供保障。
其二,速裁程序也注重保障被追诉人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要做出是否同意适用速裁程序、是否认可罪与罚之选择, 其必要前提就是要对这些法律问题有清楚的认知, 否则, 其所作出的选择是否出于自愿就难免会存在疑问。设置值班律师向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帮助, 在审前向被追诉人告知速裁程序的相关内容, 为其解释选择认罪及适用速裁程序需要面临的法律后果, 可以保障被追诉人有效行使其诉讼权利。
3、社会效果好
第一,由于相比于司法人员, 律师更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沟通, 因此在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下,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理性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从内心切实感受到自己在诉讼过程中的权利与地位, 推进速裁程序的顺利运行;
第二, 从速裁案件的量刑结果来看, 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实践中得到了进一步贯彻与落实。
二、速裁程序存在的问题
1、辩护率较低。
刑事速裁程序中律师参与度低的现象, 难免会让大家质疑被追诉人认罪认罚与适用速裁程序的自愿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大多缺乏法律知识, 他们在司法人员办案过程中往往会处于孤立无援的境遇, 也会因此要面对很大的心理压力, 如若存在司法人员的违法行为, 更是无法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因此, 有学者对刑事速裁程序中辩护权的失落表示担忧, 担心速裁程序在提升诉讼效率的同时, 会因人权保障不到位而出现不公正现象。
2、值班律师制度形式化。有学者在进行实证调研时发现, 虽然刑事速裁程序设计了值班律师制度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帮助, 但是值班律师制度存在形式化、低质量现象, 需要予以关注。从重庆市的试点情况来看, 11 个试点区县中只有 6 个区县建立了值班律师制度, 而即便是在建立值班律师制度的区县, 法律援助机构大多没有在法院、检察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 值班律师制度的落实情况并不乐观。
三、速裁程序中的工具理性和底线正义
1、工具理性
工具理性指的是一种在计算最经济地将手段应用于目的时所凭靠的合理性。最大的效益、最佳的支出收获比率, 是工具主义理性成功的度量尺度。
刑事速裁程序在制度上与实践中通过灵活设置开庭时间、简化通知与送达程序、适用独任制审判、省略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简化文书格式等方式, 尽量使办案过程的每个环节都能实现"速"这一特点。然而, 刑事速裁程序通过省略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环节以简化庭审过程的做法, 是否会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相冲突, 也成为很多人对速裁程序改革的担忧之处。
3、维护底线正义
在现代刑事诉讼构造下, 辩护、控诉、审判三项基本诉讼职能共同维系、支撑着司法公正的实现。
通过辩护职能对控诉、审判职能的抗衡与制约, 来维系和实现司法公正。刑事速裁程序毕竟也是一个审判程序, 仍然保留着控诉、辩护、审判的结构形式, 辩护仍然作为一种刑事诉讼职能而存在, 不能因为追求效率而将被追诉人的辩护权剥夺殆尽, 仍然需要恪守"底限正义"。底限正义构成了刑事速裁程序辩护的另一价值维度。
无罪推定作为近现代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 是刑事司法领域人权保障的基石, 也是刑事辩护国际标准的要求。正是基于此, 底限正义要求出于司法公正和预防错案之目的, 刑事速裁程序必须坚守无罪推定原则, 给被追诉人提供最基本的法律帮助, 以防止被追诉人在强大的国家追诉力量面前毫无争辩、反抗之力, 只能束手就擒、坐以待毙。应当说, 尽管有所不足, 《办法》还是通过对适用条件的限制以及设立值班律师制度等来维护底限正义。如《办法》规定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应当"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 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都旨在防止将无辜的人定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等条件, 旨在保证被追诉人的选择权。《办法》规定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也是出于保障被追诉人律师帮助权的需要。《办法》还规定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 应当当庭询问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量刑建议及适用速裁程序的意见,听取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这意味着, 法院依然要恪守控审分离、控辩平等、法官中立的程序构造, 对案件进行审查, 听取辩护人意见, 而不是对控诉意见、认罪意见或者辩护意见照单全收。
工具理性追求目标的实现, 而价值理性坚持对固有价值的信仰, 价值理性可以在精神上与方向上为工具理性做出引导, 使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不会失去本真, 二者体现出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相互转化的辩证关系。因此, 我们认为, 在工具理性和底限正义双重价值法则相互作用的力量支配之下, 刑事速裁程序既不能因为强调辩护权保障而嬗变为刑事普通程序, 亦不能忽视辩护权而沦为行政治罪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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