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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咨询:何种行为构成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

发表时间:2020-06-13 11:55:17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31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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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故 意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 己虚开或者介绍他人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专用发票的行为。根据南京刑事律师的专业判断,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行为人实施了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行为。所谓“虚开”,是指没有购销货物或者没有提供、接受应税劳务而开具用于 抵扣税款的发票,或者虽有购销货物或者提供、接受了应税劳务但 开具内容不实的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行为
  
  二、犯罪对象必须是可以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所谓“抵扣税 款”,是指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 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即进项税 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能够被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还有运输发票、废旧物品收购发票以及农业产 品收购发票等其他特定发票。如根据有关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人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和销售货物所付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运输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不包括随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杂费),按照一定扣除率计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因此,在我国税收征管制度中,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运输发票、废旧物品收购发票以及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等其他特定发票也具有抵扣税款功能。
  
  三、行为人必须具有抵扣税款的资格。由于“抵扣税款”只发生 在增值税的纳税环节,即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因大多数小规模纳税 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不存 在抵扣税款问题,抵扣税款主要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缴纳 增值税时,将其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 值税额予以抵扣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 务人”。因此,只有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 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或者个人,才有抵扣税款的资格,其虚开 可以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可以构成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为非增值税纳税义务人虚开可以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不能以虚开抵扣 税款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非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如营业税、所 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的纳税人不存在抵扣税款问题,其为自己虚 开或者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可以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不能以虚开 抵扣税款发票罪定罪处罚;只有为增值税纳税人虚开或者介绍他 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虚开可以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才能以虚开抵 扣税款发票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芦才兴所挂靠和承租的企 业,以及接受芦才兴虚开运输发票的企业,均为交通运输企业,依 照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不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其虚开的发 票也不能作为申报抵扣税款的依据。因此,被告人芦才兴为自己 虚开和为其他交通运输企业虚开可以用于抵扣税款的运输发票的 行为,不构成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
  
  四、行为人必须具有抵扣税款的故意。虽然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就可构成犯罪,至于是否已将发票用于抵扣税款,不影响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成立。但行为人没有抵扣税款的故意,即使实施了虚开抵 扣税款发票的行为,也不能以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定罪处罚。 在这里,对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中的“用于抵扣税款”的理解不能过于宽泛,“用于”应指主观上想用于和客观上实际用于,而不包括虽然 可以用于但行为人主观上不想用于,客观上也没有用于,也不能将 行为人使用发票意图不明的视为准备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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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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