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提供刑事辩护找律师,取保候审、无罪辩护、法律咨询、二审改判

擅长重大案件辩护事务,成功案例多,经验资深,高校教授专家团论证被告人申诉代理!

咨询电话:15695295888
               15695295999

针对特定的被害人投放毒物致死致伤多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发表时间:2020-04-19 16:31:27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509次

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针对特定的被害人投放毒物致死致伤多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以特定被害人为侵害对象多次投毒致多人死伤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由于投毒罪与以投毒为手段的故意杀人罪在手段、后果上相类似,司法实践中二者容易混淆。投毒罪与故意杀人罪分属不同的犯罪种类,区别二者主要看犯罪的客体与主观故意内容。
 
  从犯罪客体上看,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投毒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也就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的安全:故意杀人罪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即特定公民的人身权利。简而言之,投毒罪指向不特定多数人,而故意杀人罪以特定的人为对象。
 
  从主观故意内容看,投毒罪的主体须具有危害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的故意,而故意杀人罪的主体则具有剥夺特定人生命的故意。在实践中,当某人投放毒物目的在于剥夺特定人的生命而不危及公共安全时,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犯罪行为人主观上是想致特定人死亡;数次投放毒鼠药均是在特定被害人家中,非公共场所;毒鼠药投在特定被害人所用的食具、茶具、药费内,非公共所用器具内。尽管实际上有多人误食、误饮了犯罪行为人投有鼠药的食物、饮品,但这些被害人并非是犯罪行为人追求杀害的不特定对象,故犯罪行为人采用投毒的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更多文章请登录南京刑事律师网查阅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上就是关于:针对特定的被害人投放毒物致死致伤多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的全部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联系我们律师事务所为您解答。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 http://www.wqlsw.cn/xszx/3434.html
推荐律师
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南京刑事律师 苏ICP备140157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