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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缓刑(缓刑是不用坐牢的意思吗)

发表时间:2022-01-14 21:41:10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75次

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什么是缓刑(缓刑是不用坐牢的意思吗)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我国的刑罚共九种,五大主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四类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罚金、没收财产、驱逐出境。但是除了这九种刑罚外,我们还经常听到一种处罚叫做缓刑呢?是不是经常看到刑事判决书写到“判决被告人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呢?那么什么是缓刑呢?

缓刑是对已经确定罪行的被告人由于其罪行减轻且有悔过表现,即使不予收监也不会有社会危害性,对这些被告人暂时不予执行刑,而是进行一定期限的社区矫正,待社区矫正期满后再决定原刑罚是否执行的一种制度。

很多人会好奇既然国家都动用人力、物力抓到了犯罪分子,然后经过审判好不容易确定了罪名,为什么定好的刑罚说不执行就不执行了呢?要知道监狱里面各型各色的人都有,鱼龙混杂,判十年二十年的人大有人在,经常人进入都容易被带坏更何况是有前科的人呢?而且人在监狱里呆久了即使出来了也很难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再说了,刑罚的作用不仅仅是在于惩罚,更重要的是在于教育,知错能改善莫大焉嘛!既然知错认错,为何不给人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呢?

那么适用缓刑都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第一,罪行要轻。我国法律规定判处管制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才能适用缓刑。第二,要有悔过表现,即使被告人在社区矫正不存在社会危害性。这个是从主观方面进行评判的,主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第三,被告人不能是累犯或者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累犯说明被告人已经多次犯罪,屡教不改,这个时候再判缓刑进行社区矫正也是意义不大。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般情况罪行较重,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危害性也比较大,不适合缓刑。

缓刑期间被告人都在干什么呢?缓刑一般都是由司法机关对被告人进行社区矫正。不能外出经商,不能离开居住地,定期去司法机关报到,其它和正常人也没两样。

缓刑期满原刑罚是否还需要执行呢?这得看你的表现了,如果表现好,不犯法不犯错,那么原刑罚就不再执行了,如果缓刑期间又犯新罪,那就得新老刑罚一块执行了。

缓刑会不会留案底呢?会,这个是肯定的。所以大家一定不要触碰法律的红线。

缓刑就是刑罚的暂时不用执行,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或者发现之前有漏罪的,缓刑期满后,原来的刑罚就不再执行了。

1、缓刑适用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超过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他们的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不适宜放在社会上执行,所以不能适用缓刑。

2、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是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悔罪表现比较好,放在社会上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3、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累犯不能适用缓刑。这是因为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

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主刑之外还判处有附加刑,附加刑仍然应当执行,而不受主刑缓刑的影响。

缓刑的考验期限

缓刑考验期限,是指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间。我国《刑法》第73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两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谓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

缓刑的考察

(1)被宣告缓刑者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遵守人民法院的禁止令。人民法院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在宣告缓刑时可以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2)缓刑的考察机关。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3)缓刑考察的内容。缓刑就是考察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是否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以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缓刑的法律后果—三种

(1)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3)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违反人民法院的禁制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即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因而,无论缓刑是否撤销,所判处的附加刑均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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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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