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提供刑事辩护找律师,取保候审、无罪辩护、法律咨询、二审改判

擅长重大案件辩护事务,成功案例多,经验资深,高校教授专家团论证被告人申诉代理!

咨询电话:15695295888
               15695295999

刑事律师在侦查阶段有哪些刑事辩护工作

发表时间:2023-08-02 09:21:07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11次

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刑事律师在侦查阶段有哪些刑事辩护工作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对于刑辩新人来说,其不知道刑事案件的每个阶段有些什么工作,需要如何去做,做后能得到什么结果,所以,在谈判时信心不足,开价时没有底气。

为了解开刑辩新人的上述心结,从今天开始,我谈一下,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分别有哪些工作要做,以及如何去做。

接下来,我们谈谈刑事律师在侦查阶段有哪些刑事辩护工作


一、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主要工作内容

1.会见

侦查阶段的首要任务就是会见当事人。

因为委托人一般不太清楚当事人所做的事情,(清楚案情的往往不是进去了,就是在逃),所以要掌握比较精准的案情,需要通过会见,同当事人面谈。(明天我将详细介绍会见问题)

2.向侦查机关提交手续、了解案件进度

事务所接受当事人近亲属委托以后,受指派的律师,要开具事务所函,连同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与当事人身份关系证明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时提交给侦查办案机关。

一般是先会见,当事人确认同意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后,律师才将上述手续提交给办案机关。

若当事人不同意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则需要解除委托。当然,辩护手续也就不用交了。

关于与侦查机关沟通,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辩护人一定要比委托人先掌握案件进度。否则,容易被委托人误会,以为辩护人对案件不上心,不尽职,影响客户对律师的满意度。

具体做法是每隔一段时间,问一下办案人员。

记住:办案人员常常加夜班搞审讯,建议一般下午上班时间联系办案人员更好。

大多数办案人员很忙,有些人可能一听到手机响就心理紧张,建议先发手机短信了解案件进展。如果办案人员总是不回短信,可以直接打其电话。

3.提供法律咨询

既要给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也要给委托人(当事人近亲属)提供法律咨询。

与当事人沟通得好,有利于取得其信任,争取其配合辩护工作;与委托人沟通得好,有利于提升客户满意度,赢得一个好口碑。

法律咨询,一般是向当事人、委托人谈一下与涉案罪名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案例,以及刑事案件的办理流程和办案期限等。

4.申请取保候审

对于符合取保候审的当事人,律师可以申请办案机关对其取保候审。

对于取保候审时机不成熟的案件,委托人要求律师申请取保候审时,律师以委托人的名义帮其申请,效果更好。

因为委托人一般是非法律专业人士,且作为当事人亲属,其心情可以理解,就算其向侦查机关提出的取保申请不合时宜,办案人员也可以理解。

如果律师冒昧地提出不合时宜的申请,办案人员可能会认为律师不专业,不懂事,故意给他们添麻烦。当办案人员反感律师后,会对律师与办案人员之间的沟通,带来不良影响。

当时机成熟后,律师再以辩护人的名义申请取保,则往往水到渠成。

5.出具《律师意见书》

在审查批准逮捕时,向检察机关提交“建议不批准逮捕”的《律师意见书》,非常重要。

一般来说,要侦查机关取保是很困难的,但如果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则侦查机关肯定会改变强制措施,大多数会取保,不符合取保条件的也会监视居住

至于是否给侦查机关《律师意见书》,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看有没有必要。

6.物证、书证的收集

侦查阶段,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这个期间律师取证,需要非常慎重。

不要让侦查人员以为律师在与他们对着干。否则,律师可能会有执业风险。

对于法律规定当事人无罪的三种证据(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律师应当依法及时提交给办案单位。

其他对辩护有利的物证、书证,也可以取证,不过需要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和具体要求进行。

7.申诉、控告

对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行为,律师需要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为其申诉或者控告。

对于侵犯律师辩护权利的,比如实践中经常出现的禁止或者限制律师会见权的现象,律师也要敢于、善于申诉或者控告。


当然,在争取权利的过程中,要做到有理、有利、有节。

有理,主要指合法、合理、合情。

有利,主要指见好就收,别得理不饶人,别为了个人出名而刻意炒作。

有节,主要指方法得当,给对方合理的时间研究,做出回应。反映问题要自下而上,自内而外,逐级反映,一般不要越级反映,要给各级机关纠正错误的机会。

现在律师会见,比十几年前的情况要好很多了。当然,某些地方,个别案件,还是存在限制律师会见的现象。

针对这种违法办案行为,律师要坚持斗争。可以先向看守所、驻所检察官反应,若不行,再找办案单位,法制部门,同级检察院控告部门等,还可找市级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

二、侦查阶段主要工作文书

1.《会见笔录》;

2.《律师意见书》;

3.《提取笔录》;(如提取物证、书证)

4.《申诉状》;

5.《控告状》。

以上就是关于:刑事律师在侦查阶段有哪些刑事辩护工作的全部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联系我们律师事务所为您解答。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 http://www.wqlsw.cn/xszx/4732.html
推荐律师
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南京刑事律师 苏ICP备140157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