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内容是什么?
发表时间:2024-03-06 08:39:36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907次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采取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材料,除根据相关证据材料所属的证据种类,依照本章第二节至第七节的相应规定进行审查外,还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所针对的案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二)技术调查措施是否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技术侦查措施是否在刑事立案后,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
(三)采取技术调查、侦查措施的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是否按照批准决定载明的内容执行;
(四)采取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材料与其他证据是否矛盾;存在矛盾的,能否得到合理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对技术侦查证据,除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对不同种类证据进行分类审查外,还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合法性审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是否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履行批准手续,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是否随案移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是否按照批准决定载明的内容执行。
二是真实性审查,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的内容是否作出说明,复制件的内容与原件是否一致,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是否全面移送。
三是关联性审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具有共同指向的内在联系,以及与其他证据存在的矛盾能否得到合理解释等。
需要注意的是,对技术侦查证据的审查认定,既要考虑毒品犯罪隐蔽性强、侦查取证难度大的现实情况,也要严格坚持法定证据审查标准,不能因技术侦查证据具有重要的证明价值而无视程序规定、把严重违反程序规定的技术侦查证据作为定案的根据,也不能抽象地以保障人权为由,对收集程序存在瑕疵的技术侦查证据一概视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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